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原则(包括自然契约和社会契约)冲突时,那个的优先级更高

大约是公序良俗优先,见泸州二奶案。不过我觉得这个判决是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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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原则(包括自然契约和社会契约)冲突时,那个的优先级更高】 公序良俗,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类似于公理与定理的关系。公序良俗是本身不需要显式的订立而大家一致认可的契约。如果某个后生契约与此明确对立时,当然是以公序良俗为要。
或者说公序良俗是一种顶层契约的一种。因为底层契约必须服从顶层契约,所以后生契约就要服从公序良俗了。因此,我们订立某些条约时,总是结合公序良俗考虑,否则就会被认为“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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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则合同无效。但问题关键永远是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哪些合同内容应当因此无效《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社会道德的一种。立法机关把社会道德中的一部分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给他法律属性,以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若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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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法律原则之间没有位阶高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要在不同原则之间权衡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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