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救走被家暴的孩子可能是犯罪?我们问了12348律师( 二 )


即便女主林绪之从小莲生的浑身伤疤、无助眼神里感受到了同样的伤痛 , 无法放任年仅七岁的她继续留在如此恶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 但从法律角度说 , 她依然不能随心而为 , 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莲生带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范围 , 否则很容易构成拐骗儿童罪 。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上海华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既然好心可能“办坏事”
那么我们如何用法律保护孩子呢?
虐待罪中未成年人无能力告诉 , 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 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告诉的才处理 , 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 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 , 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
如果发现未成年人被严重家暴、虐待甚至遗弃的 , 请一定要及时报警 。
2015年12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该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 , 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 , 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 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 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 , 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 。
该意见第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
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 , 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
该意见第二条第三十款明确规定:
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 自2015年1月1日起就已施行 , 该规定对公安、法院、民政、社区等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 , 也列举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 。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蓝花棉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 , 仅供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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