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达律师】公司制定章程的法定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 制定公司章程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 是公司章程合法有效的程序性条件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章程的制度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 具体如下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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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 制定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可见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股东 , 即参与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 , 也就是发起人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可见 ,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 前者的权限是“制定”章程;后者的权限则为“制订”章程 , 所以尚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 制定程序
发起人在所制定的章程上签字盖章 , 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 , 标志着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 。 共同制定并不要求每一个发起人都积极地参与章程的起草讨论 , 只要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 , 就是表达意志的行为 , 就应认定为参与了制定并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 。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 故其章程制定也有所不同 。
1.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该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 , 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 , 故发起人制订的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记前的最后文本 。 也就是说 ,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 。
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 发起人应当在所制订的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 表示同意接受章程的内容 , 标志着章程制定程序的结束 。
2.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九十条等规定 ,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 , 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 也就是说 , 经过创立大会以决议方式通过的章程 , 反映了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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