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治报■甘做网络"倒爷""买手"?小心钱货两空!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甘做网络"倒爷""买手"?小心钱货两空!
"只需点点手机""下单马上打钱"……在"网络倒爷"的引诱下 , 一些网友成为"网络买手"专门抢购电商平台优惠商品 , 供"倒爷"高价转手卖出从而获得报酬 。 然而 , 这种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 一旦"倒爷"拒绝支付报酬 , "买手"则钱货两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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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显示配送完成 , 买家却称"没收到货"? 2019年2月11日 , 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自营商城购买了"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共2罐 , 并支付货款346元 , 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某小区15栋 。 同年2月15日 , 物流信息显示案涉商品已完成配送 。 但陈某表示 , 其一直未收到案涉商品且未收到任何快递通知 。 与该电商平台沟通无果后 , 陈某认为 , 该电商平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 陈某遂起诉要求该电商平台退还货款346元并按三倍价款赔偿1038元 。
买家疑似"网络买手" , 电商平台"很委屈"? 面对陈某的指责 , 该电商平台表示 , 陈某实为案外人周某组织的买手 。 2019年2月10日至12日 , 陈某根据周某的指示分6笔订单(包含案涉订单)购买了该平台自营商城的"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共30罐 , 案涉商品的实际收货人为周某 。 因周某的上家未向其支付货款 , 导致周某无法向陈某支付足额款项 。 钱货两空的陈某遂以"未收到货"为由起诉该电商平台 , 欲收回损失的货款 。 此外 , 经查证 , 陈某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为虚拟地址 , 该小区并无15栋 。
该电商平台认为 , 因陈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前 , 已明知所购商品并非为其自身消费使用 , 而是基于参与周某组织的刷单购物需要 , 其货款损失应自行承担 , 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案涉订单是否为周某组织买手购买奶粉而产生的订单?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经法院查明 , 该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显示 , 案涉品牌3段奶粉适用于1周岁以上婴幼儿 , 4段奶粉适用于2周岁以上婴幼儿 。 陈某在其女儿满2周岁后购买了大量案涉品牌3段奶粉 , 且收货地址均为不存在的虚拟地址 , 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 。 由于陈某无法对该购物行为进行合理解释 , 结合该电商平台提供的生效判决、订单信息、诉讼情况等证据 , 法院认定陈某系案外人周某组织的买手 。 所以 , 在案涉订单已实际配送 , 奶粉已由案外人周某实际领取的情况下 , 陈某以未收到案涉商品为由要求该电商平台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应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网络买手"容易钱货两空 主审法官李朋认为 , 不少电商平台基于扩大客源、抢占市场的目的会不定期推出低价促销活动 。 这催生出一批专门紧盯电商平台 , 伺机低价吃货再转手高价卖出的"网络倒爷" 。 "网络倒爷"通过网络渠道大量招募买手 , 组织买手以各自的ID下单购买优惠商品 , 并指定买手填写某区域地址(大多为虚拟地址) , 由组织者统一收货 , 最后将货款返还给买手 。 虽然电商平台针对上述行为采取了限购、地址识别等防范措施 , 但由于"网络倒爷"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领域广泛的特点 , 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
实践中 , 有不少"网络买手"认为 , 由于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倒爷"的行为进行规制 , 那其协助购买行为就不存在违法问题 。 但"网络买手"和"网络倒爷"的交易建立在彼此信赖的基础上 , 一旦"网络倒爷"拒绝支付货款或报酬 , "网络买手"便会钱货两空 , 极易引发民事纠纷 。 与此同时 , 因为"网络买手"的网购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 , 通常也无法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需要注意的是 , "网络倒爷"加价转卖让利商品 , 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 使得商家无法达到活动预期的促销效果 , 打击了商家提供让利商品的积极性 , 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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