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新修订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用户有权向供水和卫生健康部门查询水质情况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规划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进行设计
水质 用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服务 供水企业要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 , 规定时间内给答复
告知 确需停水时 , 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
水费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表 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表
责任 供水企业擅自停水 ,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本报讯9日 , 记者获悉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记者了解到 ,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51条 , 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进行设计;供水企业要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 , 规定时间内给答复;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供水企业擅自停水 ,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等 。
《办法》明确 ,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 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
《办法》明确 ,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
停水 ,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 , 会带来很多不便 。 对此 , 《办法》明确 ,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 不得擅自停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 , 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 , 不能提前通知的 , 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 ,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 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 , 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
《办法》也明确了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 其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中 , 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办法》明确 ,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
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 , 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 , 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 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 , 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办法》明确 ,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 , 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 提供供水服务 , 履行6项义务 。 其中包括: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 , 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 , 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 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 , 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答复 , 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
一旦水表计量有问题 , 直接影响普通家庭的“钱袋子” 。
对此 , 《办法》明确 , 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 经检定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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