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归: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出新规: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 , 养殖场内的在养野生动物将如何处置备受关注 。
4月9日 ,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权辉博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解读说 ,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 擅自放生野生动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些外来物种是严禁放生的 , 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
孙权辉表示 , 当地物种也不得随意放生 , 要评估环境的承载力 , 食物是否充分 , 对野外种群的影响等 , 否则有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 另外 , 人工养殖的动物可能存在近交、杂交等问题 , 积累较多有害基因 , 如果进入野生环境可能会影响野外种群的遗传多样性 。
【放归: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出新规: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养殖的野生动物可能是外来物种 , 携带病原微生物或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 , 因此不能随意放生 , 否则会增加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 孙权辉说 , 野生动物能否被放回野外 , 需要进行科学评估 , 包括动物是否健康、是否具备野外独立生存能力、是否为外来物种 , 是否有适宜的栖息环境 , 释放的时间、季节、气候是否合适;对当地种群和其他动物存在哪些影响等 。
就在此前一天 , 国家林草局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印发通知(林护发〔2020〕42号) , 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 科学评估禁食影响 , 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 , 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 , 包括科学实施放归自然 , 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 , 外来种不得放归、无害化处理四种方式 。
通知明确 , 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 , 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 , 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 , 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 , 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 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 , 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 。
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 , 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 加速消化存量 。
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 , 不得放归自然 , 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 , 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
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 , 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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