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色“禁食令”: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

日前 ,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简称《条例》)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 《条例》增加了对公职人员的条款 , 规定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 公职人员违反条例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 ,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 , 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
《条例》共30条 , 对禁食范围、监管机制、法律责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上游行为作出了规范且兼具“广州特色” , 例如鉴于广州市中医药文化深厚 , 《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 , 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被禁食
《条例》规定 ,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 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 , 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 , 不适用本条例 。
对于条例施行前已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 , 《条例》规定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 , 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 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提供餐饮服务货值超一万最高罚30倍
《条例》规定 , 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依法吊销许可证 。
以药膳名义食用最高处20倍罚款
【广州特色“禁食令”: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鉴于广州市中医药文化深厚 , 《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 , 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
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 , 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药膳的名义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食用者、组织食用者最高罚20倍
《条例》规定 , 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罚方面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 , 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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