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被诉商标侵权案宣判:不侵权( 三 )


从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来看 , “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虽仅一字之差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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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是自2013年使用至今 , 已被众多消费者熟知 。
综上 , 本案中 , 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 , 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 , 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 , 不易混淆 。 故“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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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经查 ,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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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 , 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 , 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 。 该商标首次转让之前 , 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 消费者知晓度不高 , 市场知名度亦不高 。
与之相反 , “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 , 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 , 被广大消费者认可 , 引来多家媒体争相报道 。 “茶颜悦色”商标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 。
此外 , 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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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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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店招 , 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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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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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
【长沙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被诉商标侵权案宣判:不侵权】综上 , 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 , 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 , 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 , 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 主观恶意明显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故洛旗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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