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建立完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执法管理体系( 二 )
(二)贯通野生动物交易、食用治理的衔接环节 。
规制野生动物的交易与食用需要建立超越行政、司法的硬性、高权化单一监管的多元机制,形成野生动物规制的社会合力 。首先,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普及与公共卫生安全的社会教育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防控的知识,尤其是文明饮食,革除野生动物食用陋习的针对性宣传必须让公众了解,进而达到认同和遵守的程度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信息的监督管理,强化正面的舆论引导 。其次,社会信用管理可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过程中起到独到作用 。行政机关可与社会信用管理平台相联,运用声誉罚的方式,对恶意违反野生动物禁食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联合信用惩戒,进而引导社会养成文明食用的习惯 。
三、推进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监管,仍必须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准则
行政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如果从行政权的性质的角度考虑,如需长期地、根本地解决问题,临时性、应激性的行政措施必须向常态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转变 。而目前的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监管手段,无疑存在“一刀切”的倾向,比如各省份农贸市场一律关停,养殖场一律隔离,疫情地区动物一律扑杀等疫情状态下的应急行政措施,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暂时强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限制,而这种限制的合法性存续的基础是疫情的延续,导致如此强力的监管仍能符合比例原则的审查 。措施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群体,必然因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 。因而,疫情状态下,中央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施《决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在应急阶段过后,必然要面向常态化进行转换,势必要接受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验与审查 。
对于经过实践检验,运行良好且具备制度实现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行政措施,比如五部门联合执法中所确认的,以联席会议为载体的野生动物交易执法信息交流机制,如果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与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市场打击均有着正向积极作用,此类措施就不应局限临时性的限制,而应转为常态化 。可以考虑经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明确此类组织的制度定位,以期待其发生更大的社会作用 。地方立法机关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一步为应对公共卫生风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
(路磊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徐曦昊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动物■建立完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执法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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