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三哥#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宋朝已经建成了一套堪称历代最周密、详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宋仁宗年间 , 陇州(今陕西陇县)发生了一起错案 。 仁宗皇帝下诏给冤死者的家庭“赐钱粟” , 免三年差役 , 相当于今天的“国家赔偿” 。 宋仁宗又给诸州县下了一道诏书 , 申明自今往以 , 法官鞫狱 , “苟或枉滥 , 必罚无赦” 。
#张家三哥#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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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年间 , 陇州(今陕西陇县)发生了一起错案——先是陇安县产民庞仁义到县衙检控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为杀人越货的劫盗 。 陇安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局长)董元亨立即逮捕了马文千、高文密等人 , 移交法院审讯 。 高文密大概受了刑讯逼供 , 熬不过来 , 死于狱中 。 其余四人遂服押认罪 。 案子经陇州司理院(州法院)复审 , 判处马文千等四人死刑 。
马文千之父上诉至陇州 , 但权领州事的孙济却不予受理 。 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 , 马文千四人被执行了死刑 。 恰好这个时候 , 邻近的秦州(今甘肃天水)捕到真盗 , 司法系统这才发现马文千等人原来是冤死的 。 对陇州马文千案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立即展开 。 同时 , 宋仁宗又下诏给冤死者的家庭“赐钱粟” , 免三年差役 , 相当于今天的“国家赔偿” 。
为维护司法正义 , 宋王朝已经建成了一套堪称历代最周密、详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今天我们要理解宋朝的这套制度 , 需先了解两对概念:“故”和“失”;“入罪”和“出罪” 。 这两对概念经过组合 , 则代表了四种类型的司法犯罪: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 。 宋人通常也将四者合称为“出入人罪” , 将追究“出入人罪”法律责任的制度称为“出入人罪法” 。 故入人罪 , 乃指司法官徇私枉法 , 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 , 或将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 , 将有罪之人判无罪 , 或者重罪轻判;失入人罪 , 是指司法官因过失 , 误将无罪之人入罪 , 或将罪轻者重判;失出人罪 , 则是指司法官因为失误 , 将有罪之人判无罪 , 或将罪轻之人判重罪 。 宋朝立法对这四种错案的责任追究 , 是有着重大差别的 。
【#张家三哥#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对“故入人罪”的错案责任人 , 按《宋刑统》 , 惩罚非常严厉 , 分两种情形:一是“诸官司入人罪者 , 若入全罪 , 以全罪论” , 意思是说 , 如果司法官故意将完全无罪之人判有罪 , 那么一旦案发 , 受害人所承受的罪刑将还施制造冤案的司法官 。 譬如一名无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 , 以后冤案若被发现 , 则故意错判的法官也将被判死刑 。
《宋刑统》对“故出人罪”的问责 , 从重处罚 。 一名法官不大可能无缘无故为犯人开脱罪行 , 往往是因为法官接受了犯人亲属的贿赂 , 因此 , 故出人罪的徇私枉法通常还伴随着贪污受贿的司法腐败 。 宋朝法制相对宽仁 , 但对官场腐败则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 赵翼《廿二史札记》说 , “宋以忠厚开国 , 凡罪罚悉从轻减 , 独于治赃吏最严 。 ”其他罪行遇上大赦 , 可以赦免刑罚 , 惟独贪污罪不得赦免 。
“失入人罪”由于不存在错判的主观故意 , 只是在司法过程中因为失误而造成错判 , 所以尽管也导致无辜者受罪 , 但法律对失入人罪的责任追究相对要轻于对故入人罪的问责 。 按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的一项立法 , 凡司法机关失入人死罪 , 如果被处死刑的犯人达到三名 , 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刺配千里外牢城”;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开除公职)、“编管”(限制人身自由);负次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追夺职称、勒令停职) 。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达到两名 , 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发配“远恶处编管”;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次要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 , 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勒停”(勒令停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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