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严查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又有两位券商员工被没一罚一,其中一名还是营业部副总
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 黄一灵)讯 , 屡禁不止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又有新的案例 。 因违规炒股 , 近日 , 监管对两名证券从业人员开出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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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 , 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挂网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违规持有、买卖股票 , 分别对两名证券从业人士"没一罚一"的处罚 。
值得注意的是 , 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再次明确 , 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申万宏源营业部副总交易457次 , 罚没329万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 , 自1997年起 , 罗蓓便在在申银万国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2015年 , 营业部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工作 。 2009年 , 罗蓓担任副总经理 , 同时兼任营销总监 , 2007年12月 , 罗蓓取得中证协执业证书 。
2013年5月后 , 罗蓓实际控制"罗某(其哥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 2013年5月30日至调查日 , "罗某"证券账户发出的成交证券委托指令共计457次 , 包括柜台委托15次、网上委托437次、手机委托5次 。
其中436次网上委托的IP归属地集中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 , 426次网上委托指令通过罗蓓的办公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电脑发出;手机委托电话号码的机主是罗蓓的朋友吴某霞 , 罗蓓确认其使用吴某霞手机操作"罗某"证券账户 。
2013年5月30日 , "罗某"证券账户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指定交易 。 截至调查日 , 罗蓓使用"罗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11亿元 , 获利164.51万元 。
证监会认为 , 罗蓓在任职期间通过实际控制"罗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 ,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 , 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 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
罗蓓提出四点申辩理由 , 请求从轻处理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 罗蓓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
第一 , 认定证券账户获利应当以股票实际卖出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 且应当补齐2018年期间的交易数据 。 罗蓓在接受调查后至2018年5月前 , 将其控制账户内所有股票清仓 , 应当将违法所得计算截止日从我会调查日后延至2018年5月底其全部清仓时止 。
第二 , 计算认定信用证券账户获利时未扣除融资融券应支付的利息 , 并不合理 。 罗蓓控制"罗某"证券账户下挂信用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中所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扣除 。
第三 , "罗某"证券账户由罗蓓和罗某共同管理 , 收益也由双方平分 , 罗蓓仅取得一半获利 。 不应当将所有违法所得算在罗蓓一个人头上 。
第四 , 罗蓓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 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 一是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卖出所有股票 , 停止违法行为 。 二是积极配合证监会查处其他案件 。 三是主观恶性不大并及时纠正错误 。 四是生活困难 , 难以承受如此多的罚款金额 。
证监会表示 , 对罗蓓提出的第二到第四点不予采纳 , 至于第一点 , 罗蓓在接受证监会调查后 , 停止了违法行为 , 并将所持股票全部清仓 。 其股票清仓后的实际获利情况与召开听证会前我会对其进行调查时认定的获利情况差异过大 , 其提出的按照实际获利计算违法所得的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 。 证监会依法予以采纳 , 并根据罗蓓实际获利情况对违法所得重新进行了计算 , 扣除合理税费后的违法所得为164.51万元 , 并处以164.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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