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抵押权人不配合解押怎么办?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抵押权人不配合解押怎么办?
一、抵押权人为何不配合?有权不配合?
近日 , 笔者遇到客户李先生(化名)咨询:李先生曾向张女士(化名)借款20万元 , 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 ,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 后来由于未及时归还借款 ,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清偿借款本息、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 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 。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 , 于是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以下亦称“解押手续”) , 但张女士却说 , 由于李先生的朋友王女士(化名)另外还欠张女士债务若干 , 除非王女士的债务清偿完毕 , 否则张女士不会配合李先生办理解押手续 。 对于张女士的要求 , 李先生表示无法理解 , 王女士只是自己的朋友 , 其欠张女士的债务与自己毫无关系 , 张女士有权不协助解押么?
对此 , 笔者向李先生作了详尽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 债权消灭的 , 抵押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 主债权消灭 , 担保物权消灭 。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 从属、依附于主债权 , 若主债权消灭 , 抵押权则消灭 , 因此 , 既然2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清偿 , 主债权即已消灭 , 抵押权随之已消灭 , 张女士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协助李先生办理解押手续 , 否则将违反抵押合同的附随义务 , 属于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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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怎么说?
张女士曾在起诉李先生还钱的诉讼中申请保全抵押房屋 , 判决生效后亦申请过强制执行 。 现在李先生手上持有法院出具的债务已清偿的证明书、法院解除抵押房屋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 , 足以证明案涉20万元借款本息确已清偿完毕 。
就抵押权人不配合解押手续时如何解押的问题 , 笔者协助李先生咨询了抵押房屋所在主城区和其他几个主城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 答复均是 , 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正常流程是需要抵押权人协助出具解押委托书的 , 在抵押权人不协助的情况下 , 只有依据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的协助解押的文书才能直接解押 , 虽然李先生提供的证据看起来能够证明案涉借款已清偿 , 但这种方式不符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押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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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说法
笔者检索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类似案例——李丹与王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03民初13237号) 。 原告李丹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向被告王伟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 在抵押担保的债务清偿后 , 王伟不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 故李丹诉请判令王伟协助李丹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 , 李丹所抵押担保的债务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清偿完毕 , 王伟对抵押房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亦随之消灭 , 其理应协助李丹办理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 故对李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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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抵押权人在债权清偿后不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 违反抵押合同附随义务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 , 不动产登记中心出于管理职责和谨慎态度 , 在抵押权人不协助的情况下 , 只能依据法院发出的协助解押文书才能直接解押 , 因此 , 若读者遇到类似难题 , 应当及早提起诉讼 , 除要求抵押权人予以协助外 , 还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房屋出售后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而向买受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维权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有约定时的律师费)等一并要求抵押权人予以赔偿 。 如有需要 , 欢迎随时咨询合纵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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