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接连在修武县明目张胆敲诈勒索,这个假记者栽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岩 实习生 赵丰晖
“你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 有人向我们举报 , 想摆平就拿‘赞助费’来!”“你看看某网站关于你们的报道 , ‘赞助’一下就给你删除!”假记者李某平 , 于2019年向多家公司、企业敲诈勒索9次 , 勒索钱财既遂17.5万元 , 在对修武某企业敲诈5万元时遭举报 , 未遂 。
4月1日 , 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 并责令对全体被害人进行退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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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 被告人李某平 , 假冒多家媒体、网站记者自2019年4月起 , 分别对鹤壁市、安阳市、许昌市等地的多家公司、企业 , 以其存在环境污染、手续不全等为由 , 勒索钱财 , 并利用其所谓的“特殊身份” , 对企业负责人电话威胁 , 不拿钱摆平就予以曝光或不予删除网上的负面报道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使工厂、企业人人自危 , 影响恶劣 。
3月27日 , 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 认定被告人李某平虚构记者身份 , 以企业存在污染或其他敏感问题为由 , 以向媒体报道或者威胁报道企业负面信息进行威胁、要挟 , 强索他人钱财后不予报道或报道后删帖 , 犯罪数额巨大 , 构成敲诈勒索罪 。 李某平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 可从重处罚;其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犯罪 , 是对记者这个光荣和神圣职业纯粹玷污 , 可从重处罚 。 本院审理过程中 , 冻结李某平部分存款 , 足以向本案全部被害人退赔 , 可酌情对其从轻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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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时 , 被告人李某平主张本案的全部被害人都是“自愿”对其“赞助” , “合情、合理、合法” 。 通观本案 , 如果说被害人自愿 , 则完全违背自然规律、人之常情 。 其称政府部门 , 包含公检法也要对其“赞助” , 实不知其底气何来!即使真有其所谓的“赞助” , 但这些钱进入了哪家媒体?无疑被李某平尽收囊中 , 非法占有不言而喻 。 所谓“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此等不义之财 , 岂敢安心领受?
【『法律』接连在修武县明目张胆敲诈勒索 , 这个假记者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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