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离婚后昔日公公状告前儿媳:还我新房装修钱!梧州中院这样判→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离婚后昔日公公状告前儿媳:还我新房装修钱!梧州中院这样判→
儿子儿媳装修新房 , 父亲支付了部分钱作为装修所用 。 新房入住后 , 儿子与儿媳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 并约定房屋归儿媳所有 , 在新房居住的老人被责令搬离 。 无奈之下 , 老人状告前儿媳 , 要求对方返还装修款 。 不久前 , 梧州市中院对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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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长辈出资装修晚辈房屋
韩森与韩林是父子关系 。 2015年3月 , 韩林与妻子李婉君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 , 两人向广西某房地产公司预交购房款8万余元 。 同年7月18日 , 李婉君与上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 由房地产公司将位于藤县太平镇某商业城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李婉君 。
在装修过程中 , 韩森在韩林与李婉君同意其在该房居住的情况下 , 从银行领取3万元现金交给两人作为装修之用 。 另外 , 韩森还出资安装了该房的电解板门、卫生间门、不锈钢套门及防盗网 , 支付了1.9166万元 。 装修完成后 , 三人搬进上述房屋共同居住 。
2016年2月 , 韩林与李婉君感情破裂离婚 , 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 , 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 , 位于藤县太平镇某商业城的房屋归李婉君所有 。 两人协议离婚时 , 并没有将上述协议内容告知韩森 。
离婚后 , 李婉君要求韩森搬出上述房屋 。 韩森则要求李婉君归还装修款6.5万元 , 否则不予搬离 。 双方僵持不下 , 李婉君诉至法院 , 要求对方返还上述房屋 , 并搬走房内属于韩森的日常生活物品 。 经审理 , 藤县法院作出判决 , 依法支持了李婉君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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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前儿媳返还装修款
2019年1月 , 韩森诉至藤县法院 , 要求李婉君返还房屋装修款6.5万元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法院依法追加韩林为本案被告 。
庭审中 , 李婉君认为 , 其与韩林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屋归其所有 , 其合法取得该房屋 , 房屋装修部分与房屋连为一体 , 不可分割 , 故亦应归其所有 。
被告韩林表示 , 父亲同意出资部分装修款 , 是因为他和李婉君同意父亲在该房居住 , 不是父亲将装修款赠与他和李婉君 。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 , 赠与人赠与时应有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明确意思表示 。 本案中 , 被告韩林明确表示原告韩森愿意提供装修款是因为能够在该房居住 , 而不是将装修款赠与韩林和李婉君 , 而李婉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自愿赠与装修款给两被告的意思表示 , 故不能从两被告约定该房归李婉君所有 , 就推定原告韩森有赠与装修款的意思表示 。 因为该房登记在李婉君的名下 , 韩林与李婉君离婚时又约定了该房归李婉君所有 , 韩森作为韩林的父亲继续在该房居住已经不现实 。 因原告韩森共支出装修款4.9166万元进行的装修与房屋已成为一体 , 不可分割 , 而李婉君是该房的所有权人 , 其没有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取得该财产 , 故应将装修款4.9166万元返还给原告韩森 。
综合案情 , 法院作出判决 , 责令被告李婉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装修款4.9166万元给原告韩森 。
宣判后 , 原告韩森与被告李婉君均不服 , 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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