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性生活状况应属于个人私事还是应受社会监督或谴责

其实区别就在于是否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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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三表蜀黍反对,我认为这种事不应该双重标准,卢航所引的自愿私密成人三原则私以为比较靠谱,但是似乎应该加一条不危害生命安全这种法律的规约啊,冰恋这种把人弄死吃掉神马的恐怕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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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世界提出过性爱三原则:自愿、私密场合以及成人。在中国,或许还要加上婚内、异性间等等。但是,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关于这几项原则唯一没有争论的就是自愿,其他的几个原则都有争议。中国的这几项原则更狭窄一点,就拿异性间这一条来说,中国人口这么多,同性间的性事绝对不在少数,但是有几个被谴责的?记得前两年吕丽萍说了一句话涉嫌歧视同性恋,蔡康永还公开表示反对和抵制了。如果要谴责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的性生活,那似乎只能有一个理由,就是违反了社会道德准则。但是道德这个东西作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它对个体只能是一种软约束,违反了道德别人不知道,那无从谴责。如果被曝光出来了,就像前一阵台湾富少李某某迷奸女模特,违反了性爱自愿这个原则,又被曝光出来了,自然要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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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性生活状况”的范围,正常的恋人,爱人之间或者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恋物,自慰的性生活都应该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包养,嫖娼,奸淫,猥亵等性生活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和约束;通奸,滥交属于道德要求,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应该受到社会监督和谴责;对一些名人,官员私生活比较相对“混乱”的,只要不和个人权利职务相关,也和上述情况一致。而且一个官员或名人对性的癖好,并不影响他的个人能力和成绩,应该客观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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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私事,就对社会的影响而言,属于细枝末节。坚决反对用“与多名女性……”等哗众取宠的说法来转移公众视野,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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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个人的私事了。但做这事也要在私下。公开表演就会被社会监督并谴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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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上升到"与多名女性保持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高度,那你就是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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