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搞不明白,为啥不通过更加严格的法律来预防违法

法的威慑力来自不可逃避性而不是严厉性,好好思考这句话
■网友的回复
赋予监管部门归己所有的罚款权,谁来监管监管部门?谁有来监管这个监管食品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工资谁发?
监管部门有了积极性,如何保证他们不会为了创收越权执法?有权利来钱,怎么来监督这群人?导致食品行业人人自危,从业者减少,食品成本上升?
如何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越权干涉?
我如果诬陷你吐痰,成本非常低,你如何自证?成本多高?
如果提高了吐痰罚款,那违章停车20W?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制定?再往高执行液晶没有执行可能性了?那么司法效率降低怎么办?
这根本没有动某些人群的蛋糕,而恰恰相反,国家如果通过重典治国,简直是一项降低成本又迎合民意的好办法。但是为什么不用呢?
如果你读过历史就好了,历史上,中外各国,几千年血泪教训,告诉我们,是注定失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人类文明历史几千年,从“刑起于兵”奴隶制开始,就有类似于法律的社会规范存在了。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我们经过千年文明得出的宝贵财富。
【一直搞不明白,为啥不通过更加严格的法律来预防违法】 同样的,在这一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也用血与泪的各种教训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就是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我们无法通过立法对各种行为进行规范,没法通过严酷的惩罚来制止犯罪,也没法用严厉的峻法来让社会更加和谐。
我来举几个例子。
秦时,崛起于严明法律,农者梗,兵者战,各司其职,终于称霸。然后之后的连坐,九族,共同犯罪加重惩罚。我们学过一篇课文叫做大泽乡起义,仅仅是因为下雨延误了工期,全部工程的负责人,相关人,全部都要死刑。显而易见的是,这种严刑峻法,激化了社会的矛盾,加速了社会制度的崩坏与王朝的更迭。
明时,洪武皇帝朱元璋治贪最狠的是拨皮做灯笼,浙江有一官员因私自贪污200担米,就被用麻袋活活闷死,然后做成 灯笼。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朱元璋为威慑贪官,认为轻易处死太便宜贪官了,所以特别针对贪官制定了很多酷刑,例如凌迟、枭首、诛族。此外还有用开水烫、用铁刷“洗刷刷”、抽肠、脸上刺字、割鼻子、阉割、挑膝盖等等,还有剥皮实草。所谓“剥皮实草”就是把贪官的皮剥下,里面填上草。还有就是对贪官的凌迟处死,基本上都超过1000刀,最多超过3000刀,一次凌迟要延续几天,真的是千刀万剐。
中国于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严打”虽然在最短的时间里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但是也有非常巨大的负面影响,有很多人因为轻微违法行为甚至误会而入狱乃至被判处死刑。当时的著名影星迟志强就在严打运动中被以“流氓罪”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
北大学生裸泳被判处死刑。
俄罗斯有段时期,抢劫罪与杀人罪都是死刑,导致被抢劫人几乎都会丧失生命。在不同罪同罚的情况下,居然没能减少犯罪,反而让社会治安更加混乱。
所以,很多立法也是基于这个考虑。比如口诛笔伐最多的拐卖儿童。这个罪最轻都在十年以上。一旦有从重情节,比如两次以上,拐卖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的,几乎都是死刑。我国所有判决的大案中,主犯无一例外都是死刑。但即使如此,也不能直接简单的规定,拐卖儿童,全部死刑。这样,我们将失去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唯一途径。
死刑对于强奸犯而言是有必要的,但并不是一一切强奸都是必须死刑。更何况,性侵犯并不局限于强奸,给强奸定死刑,势必也要跟着加重刑于其他类型的性犯罪,比如性骚扰等(否则是相当于变相鼓励色狼性骚扰)。这样水涨船高下去,到最后搞不好连写封情书、偷看美女两眼都可能触犯法律。乱世重典,人人自危,无限拔高刑罚的后果就是人民对法律和制度失去认同感,并可能产生的反感情绪。
不仅仅是题主,现在很多人,相当多的人和政府,和立法者,都有过同样的想法,想要通过严刑峻法达到长治久安。但是很不幸,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终究会失败。
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是否实行严刑峻法并没有必然的作用。法律的公正,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肃杀,而来自于法律的严谨、精细。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前提是法律被尊重、被信仰,严刑峻法只能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惧怕而不是信仰,也不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题主质疑了一个问题,认为动了某些人的蛋糕,但其实恰恰不是这样。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制订严刑峻法以威慑犯罪无疑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大大的降低管理的成本。任何可能的“犯罪行为”,只要立个法,到时候直接送进监狱,简单易行、立马见效还深得民心。
但是,这种做法也是最粗暴的、后遗症最大的。83年的严打,严打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然而这种粗暴的方法也造成了很多的弊病,比如因为路遇打架上去劝架却被带走判刑、偷了一辆自行车就被判处死刑……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虽然短时间内表面上安定了社会秩序,却带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随意长远来看,这绝对不是一个好的方法。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有其的局限性。滞后性。妄图通过法律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是终究要失败的,也是背离法治国家这一宝贵人类财富的宗旨。
食品安全问题,其来源是多方多多层次的,比如在程序上,作为消费者是劣势,取证难,调查难,维权难。或者又非食品行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运输等问题。
即使出了问题,公安,工商,民事起诉侵权,似乎提供了很多方法,但是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也是常有之事。
所以,法律还有着其深刻的社会性,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能用理想中的法律实状态来想象。涉及到了法律成本的问题。
我们假设赋予了相关部门全力,罚款可以自身收取30%但是如何保证执法部门不会为了自身利益超越权限执法,导致食品行业人人自危,从业人员大幅度减少,食品成本上升的问题呢?
如果我们在来一个监管部门来专门监管执法部门,那谁来监管这个部门呢?
这样下去,司法成本被大幅度提高,而违法成本却没有什么变化,此时却需要全社会来买单。
执法成本。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然而执法活动,同样是有成本的,而且不同的立法活动其执法成本甚至有天壤之别。比如对于一种新的税收许可来说能否设置一个合理的名目及提供完善的计算和征收办法在费用支出上往往会有巨大差异,如果名目不清,计算繁琐,设置不科学,很可能会导致花了很大气力难以征收到位,甚至会引发大量纠纷;相反,如果名目合理,计算方法和征收程序设计简便,那么就会大大降低征收的难度,收到较好的效果。
印花税就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大幅度降低了司法成本,还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社会成本。社会成本属于一种间接成本,其中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无形的。就其有形的部分而论,它包括一项立法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社会特定人群的收益或负收益的大小,其中对负受益群体应当给予的救济和补偿必须列入立法的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的大小对立法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比如我国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就是考虑到部分负受益群体的经济负担问题。相应地,无形的社会成本因其具有长期性、持续性、潜在性而更应为立法者所重视。无形的社会成本一般表现为一项立法活动对社会大众或某些特定人群造成的潜在影响,主要是指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它既包括经济上难以预测的损失,也包括对不公正的心理体验,抑或是对未来信心的打击,以及因此导致的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我们常说的社会效益就是立法的社会成本评估的主要内涵。
有空再补充下。
■网友的回复
强奸判死刑,拐卖绑架儿童死刑。强奸、拐卖,绑架案少了,无头女尸、无头儿童、撕票案多了。已经死罪了,我不如做绝一点,被抓的几率立马低很多。
■网友的回复
知道秦朝怎么灭亡的么?罪 刑永远要相适应,我可不可以把题主假设的范围扩大一下,比如说成都的女司机,北京豪车飙车,这些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抓到直接枪毙,抓一个毙一个,再也没人敢了。闯红灯的 中国式过马路,直接关起来无期徒刑,这样外面的人就不敢了。也许有人会说我极端,换个角度,随手扔垃圾的,比如像景区扔垃圾的,罚2000都不够,有的人不在乎,不如罚个几十万,罚到他倾家荡产好不好。再比如题主说的罚款的百分之30可以给有关部门,那么会不会有关部门没钱了就开始狠罚,罚的有钱了,内部瓜分,结果贪污腐败,然后又因为他贪污了,甭管多少直接死刑,如此循环。 其实,题主你要明白,法律的作用是什么,任何一个法律都不能穷尽所有犯罪。法律的作用一个是给国民预测性,让大家知道什么行为不合法,但是更重要的是再有违法事件发生时,法律起一个惩罚或者调整使其回到圆满状态的作用。很多人违法并不是他不懂法,不知道自己要付出怎样的代价,恰恰相反他很明白,不过是人的侥幸心理作祟罢了。无论你制定多么严酷的法律,照样有人铤而走险。但是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为了遏制少数人而制定严刑峻法(还不一定管用)会对大多数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极大的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平民百姓会惶惶不可终日,长久来看也不利于维稳
■网友的回复
谢邀!你别违法,以及多掌握点科学知识,提高鉴别假货的能力。就行了。反正我就一个普通职员,没有能力去拔动一棵大树。如果哪位看官能使上改变乾坤的力气,请便。
■网友的回复
陈胜吴广当年怎么起义的,还记得么?反正都要死了,来票大的吧..
■网友的回复
治水最好的办法永远是疏通,而不是去围堵。目前的社会阶段不可能人人都有那么高素质。更不可能通过严政来促进高素质社会的形成。当今很多执法不力、不当、不公、假案、冤案这种情况存在。要真是按你说的那样,社会会暴乱的。法律的局限性在于执行力,而不在于刑法太轻。
■网友的回复
很简单,举个著名的例子,古希腊的德拉古立法,这个例子是否是史实先可以不论,你可以自己查一下是则么回事。如果重典治国真的是万能的话,那世界上这么多国家的立法者和法学精英都是蠢货吗?如果某政权一切犯罪都是死刑,那么这个政权离完蛋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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