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众人物牵涉到公共热点事件中,肖像权是不是被侵犯应怎样维权

谢邀。传统的侵犯肖像权是要求以之牟利。如果制作表情包,并有偿卖给他人下载、使用,那么可以套个侵犯肖像权。如果不是的话,个人认为可能会侵犯其名誉权。法律保护好人,也保护烂人,这点思维要有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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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了不好的事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呢,由谁来处罚呢2、将某人做的不好的事广而告之以让其在很大范围内、长期的受到人们的嘲笑和谩骂(当然本人并不看这类“所谓新闻或热点”),做这种广而告之事情的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呢,做了(任何一件)不好的事就要被广而告之符合一般人的价值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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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匿名用户已例举了肖像权的相关法律和解释,在此不累述。仅从肖像权侵权判定角度来说,所谓的肖像权侵权,其侵权内容必须符合公民肖像的基本特征,即,能够达到让一般人通过肖像(照片、画像、视频、漫画)即可辨认出其本人的程度。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题主所举的表情包例子来看,人们(对于不熟悉该事件的普遍公众来说)无法从该表情包上的表情联系到肖像本人(主要是脸型和发型不同,导致其与原肖像差异太大)。因此,个人观点是,不侵权(题主可以做个试验,拿着这个表情包随便抓个人问一下,知道这是谁吗?估计98%以上的人是答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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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_百度百科(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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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角度说 没经允许随便使用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 对方可以提起公诉 删除肖像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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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法律的执行力没有深入到可以解决诸如qq聊天中表情使用的程度。第二,只要这个表情包不收费,是很麻烦去追究的。且获赔一般是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犯和极小额的赔偿。估计不如打官司花的多(当然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要鉴于程度和你的经济条件)第三,一般(比如说凤爪女把你告了)这种影响力比较大的比较扯皮案子都会拖很久。两三年都有可能。等风平浪静,出个不痛不痒的结果。第四,这一切基于双方都是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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