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倪征燠凤凰台上凤凰鸣

林海
北京大学法史学博士
初到重庆的倪征燠 , 看到的城市满目疮痍 , 市区被日本飞机狂轰乱炸成一片废墟 , 许多机构都外迁市郊 。 他先是在江津任首席检察官 , 后又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的院长 , 前往凤凰台任职
1941年年底 , 上海特区法院法官倪征燠和同事查良鑑、郭炜、陶德骏由上海出发 , 一路辗转经浙江、福建、湖南、广西、贵州 , 来到战时首都重庆 。 初到重庆的倪征燠 , 看到的城市满目疮痍 , 市区被日本飞机狂轰乱炸成一片废墟 , 许多机构都外迁市郊 。 他们来不及住下 , 四处寻找单位 。 然而 , 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的谢冠生告诉他们 , 他们的同事、上海特区法院第二批撤退人员已惨遭日军杀害 。 建制已散 , 倪征燠等人便被编入本地司法部门工作 。 他先是在江津任首席检察官 , 后又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的院长 , 前往凤凰台任职 。
凤凰台位于今天渝中区解放西路150号 。 现在已经是一条很普通的街道 。 不过历史上 , 这个地方可是热闹非凡 。 古重庆的凤凰门就位于此处 。 《巴县古迹》记载到:“在南纪门右营署前 , 昔传有凤凰鸣其上” , 其后又设有凤凰池 。 在清代 , 凤凰台曾是重庆镇右营都司署驻军地 。 宣统三年(1911年)都司署被裁撤 , 不久后民国政府在原址成立了重庆地方审判厅 。 至今还在老街一侧残留有一段民国时期法院外墙和大门的遗址 。 建国后 , 原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也曾在此办公 。 甚至 , 在2012年之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在此办公(此后迁至渝中区人民路13号) 。
在此审判处置的纠纷不计其数 。 其中有一个案件 , 当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 在此经过初审、二审后未有定论 , 上诉至北京大理院才得终审 , 因体现了“女性地位之变”而被后世研究者反复提及 。 被告人是范云臣和“陈曾氏” 。 据当时判决文书记载 , “陈曾氏系有夫之妇 , 其夫外出 , 因与杨少安、范云臣同院居住 , 先后与二人‘调戏成奸’ 。 后来杨少安与陈曾氏移居他处 , 当杨少安归里时 , 范云臣将氏诱至避风坝 。 ”
这是1912年至1913年的重庆 , 法官们适用的是《暂行新刑律》(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大体相同) 。 尽管杨、陈并未成婚 , 但杨少安仍十分愤怒 , 赴警察局报警 。 警方遂将范、陈二人送至重庆地方审判厅 。 坐镇凤凰台的法官们根据《暂行新刑律》的“和诱”“和奸”各条判处范云臣、陈曾氏有罪 。 两人不服 , 上诉至四川高等审判分厅(仍在此地 , 与地方审判厅合署办公) 。 高等审判分厅改判重婚案 。 但杨、陈二人并未结婚 , 何来“重婚”?范、陈上告至大理院 。
大理院的判决很是令人吃惊:“欠缺追诉条件 , 公诉不合法 。 ”原因是 , 范云臣和诱及和奸之行为 , 杨少安和奸之行为 , 陈曾氏和奸之行为 , 均未经本夫告诉 。 “原判……实违背不告不理之原则 。 ”此外 , 大理院还指出 , 二审四川高等审判分厅改判为“重婚罪”也是不当之判 。 因为“纵令杨少安与陈曾氏有重婚嫌疑 , 而其行为未经检察官起诉 , 未经第一审判决 , 原判于审理范云臣和诱及和奸之控告案时 , 遽并行审判判决杨少安、陈曾氏之重婚案 , 亦属违背不告不理之原则及三审级制度” 。
今天看来 , 这个案件显现了当时大理院对于“不告不理”原则近乎苛刻的追求 。 本夫未起诉 , 不告不理;检方未起诉重婚罪 , 上诉审不得随意更改罪名 , 加以判决 。 不过 , 后来的人们对这个案件进行更多研究后 , 还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陈曾氏也许并非“水性杨花” , 而是饥贫所迫 。 据载 , 其之所以与杨少安“姘居” , 其实是因本夫外出打工长年不归(也许已经下落不明)所致 。 此后 , 杨又外出不归;她“因贫又与范通奸 , 同逃被获”——从重庆地方审判厅的这些描述里 , 除了能看到痴男怨女情仇 , 还能看到一个女子在当时的走投无路、迫不得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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