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强化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二 )


完善收容救护:
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将被处罚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 应当提供适合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必要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 , 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 不得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从事任何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等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其他规定 , 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格放生活动: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违规或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十六条提出 , 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 ,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
违反本条规定 , 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源头管理:
本市全域常年禁猎 科研等猎捕需求严格审批
为加强源头管理 , 体现首善标准 , 《条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 , 二十二条规定 ,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违反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 , 并处相应罚款 。
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的特殊目的猎捕需求 , 严格加强审批 , 明确限定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 。
严管交易利用:
禁止商场超市等为买卖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为有效实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 《条例(草案)》从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运输寄递、交易服务、广告宣传多环节 ,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禁食制度体系 。
《条例(草案)》二十八条提出 , 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 , 为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 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 提供交易服务 。 违反本条规定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相应罚款 。
此外 ,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 , 禁止为违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 。
严控人工繁育:
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在中心城区等地设立繁育场所
目前 , 在京有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的单位及个人117家 。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的风险 , 《条例(草案)》对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 , 人工繁育的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 , 人工繁育单位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活动 。 违反本条规定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此外 , 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
严格法律责任: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惩戒措施 。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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