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脑瘫等,天生无自理能力人应该在早期抹杀掉吗?

当志愿者时去过一个脑瘫儿童村,村民们都靠抚养脑瘫儿童拿爱心补助,一个村民家里至少有四五个脑瘫儿童,我永远忘不了第一次走进那个放置了五个脑瘫儿童的房间的情形,捂得严实的房间里腐坏的臭味,五个小小的看不出年纪的孩子穿着破烂的衣服裹着被子坐在各自的摇椅里,脏兮兮的小脸上带着笑傻傻地看着我,我一个个看过去,看到最后忍不住蹲在地上难过地哭出声来。也曾和题主有过相似的想法,这些残缺的孩子要是在早期就被抹杀了,是不是就不用受这么多的苦,后来突然想到,如果这些看似残缺的孩子其实有自己的意识呢?如果他们只是无法指挥身体说不出话,但其实他们脑子里清楚这外界一切呢?我们永远无从判断。我忘不了那些孩子们的笑容,那样破碎扭曲却努力展露出来的笑容,或许这是他们唯一能和外界沟通交流的方式,抹杀他们可能很简单,可真的有人能下得了手吗?虽然脆弱残缺,但那毕竟是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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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社会发展程度,生产力决定文明层次的高低。像博爱、平等、人权都是社会生产力大爆炸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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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我眼里性质等同于畸形胎儿的人工流产。提高人口素质,减轻个人和社会负担。尤其在患者活着也是遭罪的情况下,应给予人道的安乐死。如果我晚年健康状况足够糟糕,我会寻求死亡,并感谢给予我死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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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对这件事情的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溺婴这事儿历史上也不是没发生过。。。但是现代社会的话,不应该。但是,如果在怀孕阶段明确诊断出来,准父母有终止妊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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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赞成 应该 由 “抹杀”掉而 ,这个条件是:无自理能力+无法创造社会价值+无生命质量。这个条件与有无人类意识无关。换言之,像霍金,如果他不是对科学有贡献、有钱有劳动力保障自己生活,那么他也是满足上述条件的。拥有这种权利,对于当事人、其次是家属和社会,才是真正负责任的。但是以人类的感情用事之深、智慧能力之低,根本没有办法厘清这里面的纠纷,没办法很好地设立一条界线。所以任何一种“抹杀”原因和形式都没办法落于事实。有些人坚持认为应该保留重度脑瘫等重症病人的生命,理由是好歹一条生命不容易,万一治好了呢,万一医学发达了呢,我朋友的亲戚的同学也是某个病但是人家现在状况非常好云云。因为珍视生命,才不忍心让他以这种恶劣的状态去经历这种对他来说是痛苦的生活和世界。因为是你我都心知肚明医学肯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展到可以修复这种状态的程度,对于他来说整个人生99.999%都得不到医学的好处。因为你朋友的亲戚的同学人家根本不是这个病,不要以讹传讹讨论传说中的事情。但是撇开这种道德上的讨论,这种重症病人在社会上得以生命的延续(普通人称之为享受生命的权利,我称之为受难),是有道理的,是因为合理所以存在的。我借了你的钱,总有一天我也是要把钱还给你的。你揍了我,总有一天我也是会找人把你揍回去的。或者文雅一点我俩总有一个要报案上诉,然后把另一个抓起来坐牢的。世间每一件事都是如此账目分明,事事平衡,推及整个宇宙间的能量平衡也是这样子的,所以才会有家属甘心苦苦照顾患儿一生,也会有重症病人无法得到解脱。一旦这种“抹杀”行为被大规模运用,这种平衡被破坏,则意味着,我借了你几百万,我可以不用还了,我揍了你你在医院大修理半年,我也一点事都没有了。宇宙不应该容许这种事情发生,一定会有所修正。我的谬论表达完毕。然后我倒是想了解一下,在中国以现状,(1)无人类意识的那些重症病人,怎样利用灰色地带,被家属主动“抹杀”而没有法律问题?(2)有意识而无任何行为能力的重症病人,比如霍金,又怎样利用灰色地带,被家属协助“抹杀”而没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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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脑瘫等,天生无自理能力人应该在早期抹杀掉吗?
【重度脑瘫等,天生无自理能力人应该在早期抹杀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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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也并不是不可治的,只是恢复程度不同而已,个人觉得要么做好产前检查避免脑瘫儿出生,既然出生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孩子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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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的时候发现这种情况就不应该生下来对生命的尊重与负责绝不是让新生的婴儿有缺陷的活下去,我认为这时候是有义务终止妊娠的。。。但如果父母坚定的把孩子生下来,那谁也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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