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妞问答]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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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 视为同意转让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 视为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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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 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七十二条规定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七十三条规定 ,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 ,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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