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不要把运动员荣辱和国家荣辱联在一起

既然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没有规定飞行检查的次数 , 也没有规定所有参与人员都必须获得专门的授权 , 那么 , 运动员就应该积极配合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飞行检查 , 如果态度粗暴 , 干扰调查 , 那么最终必然会自食其果 。检察日报评孙杨8年禁赛:无视规则承担相应后果自动播放00:00/01:15高清倍速【环球网综合报道】针对孙杨因抗检被禁赛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日报》3月4日刊登三篇评论文章 , 分析该事件 。检察日报:不要把运动员荣辱和国家荣辱联在一起
(《检察日报》官网截图)以下为评论文章全文:观察孙杨事件的三双慧眼一度引起社会关注的孙杨事件 , 随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 , 即日起生效”而再次引起社会热议 。 人们有理由为孙杨惋惜 , 惋惜这位泳坛骄子因一次拒检事件断送了自己的运动员生涯 。 基于同样的理由 , 人们也为国家惋惜 。对于仲裁结果 , 孙杨直言其“冤枉” 。 网传孙杨的母亲措辞更加尖锐 , 称“儿子20多年来的泳池奋斗 , 就这样被强权和谎言扼杀” 。 代理人张起淮律师发表《律师声明》 , 其措辞之严厉也不遑多让 。 声明说 , 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 , 它让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现于公众眼前 。 这一天 ,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偏听偏信 , 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 , 对事实和证据置若罔闻 , 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 , 基于谎言和偏见 , 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 。 声明还表示 , 孙杨将依照法律程序在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人 , 他们对不利于自方的仲裁结果表达不满甚至强烈不满 , 在情理之中 。 不过 , 张起淮律师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的一句话说对了:“当事人及当事人亲属有权发表自己的真实想法 , 其评价的高低和虚实自有公论 。 ”作为围观者 , 我觉得 , 孙杨被禁赛8年 , 是不是冤枉 , 与人们感到的惋惜无关 。 惋惜与否 , 基于价值判断;冤枉与否 , 却是事实问题 。 这是观察孙杨事件的基本理性 。 我们不能因为同属一个民族 , 心版上都印着五颗星 , 同为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而无视事实 。我认为 , 观察孙杨事件 , 需要具备三双慧眼:一双慧眼是公平竞赛意识 。 体育比赛 , 无论是否将其与国运、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连接上 , 一项基本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 这就是公平竞赛(fairplay) 。公平竞赛是运动场上的术语 , 意味着比赛中的公平和正义 。 荷兰学者约翰·赫伊津哈热情洋溢地赞颂过这种精神 , 他说:“欺骗作为赢得一场比赛的手段会使之失去游戏的特色 , 整个地毁掉这场比赛 。 因为对于我们来说 , 游戏的要素就是坚守游戏规则——即公平竞争 。 ”体育比赛 , 为了保证公平竞赛 , 确立了一系列规则和保障措施 。 在国际比赛中 , 禁止服用违禁药物参赛 , 就是重要规则之一 。 为了保障恰当地遵守规则 , “药检”成为运动员不可逃避的公平竞赛措施 。观察孙杨事件 , 必须具备这一理性 。 不能简单地把爱国心置于国际竞赛的规则之上 , 如柏杨所谓“连打篮球都有爱国裁判”——不是说裁判不能爱国 , 而是说公平竞赛原则要求裁判员不能有国籍偏袒或者偏见 。 在国际重大赛事中 , 赢得优胜 , 给国家带来世界声誉 , 也有利于提振民族士气 , 功莫大焉 。 但是 , 不能为了国家荣誉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赢取优胜 , 否则一旦被揭露 , 会给国家声誉带来世界性损害 。 一个正直的爱国者 , 对于药检及其意义 , 会超越民族主义加以认同 , 这是维护国家荣誉的可贵品质 , 也是观察孙杨事件必须具备的前提立场 。另一双慧眼是规则理性 。 孙杨事件的核心是“拒检” , 而不是孙杨是否服用了违禁药物的问题 。 当然 , 两者有着密切联系 , 由于“拒检”而无法确认孙杨有没有服用违禁药物 。 这一事件 , 孙杨一方对于砸碎装有血样的瓶子并无多少异议 , 其有异议的是 , 这一行为前提的正当性 。 孙杨一方坚持的“拒检”理由是否成立 , 是争议的焦点 。孙杨一方对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药检人员资格和身份的质疑是不是成立 , 最为关键 。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表明 , 进行飞行药检的人员有三人 , 一位是主检官 , 另两位 , 一位负责取血样 , 一位负责取尿样 。 孙杨一方指称血检人员和尿检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 。 这一争议 , 不难破解:ISTI(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规则说得明白 , 飞行药检的小组有一份授权书就够了 , 不需要每个成员手执一份 。 规则还表明 , 主检官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 血检人员需要出示护士证 , 尿检人员需要出示身份证 , 不需要其他资质证明 。事实明摆着 , 取血样没有多少技术难度 , 护士足可完成这一工作;取尿样更是毫无技术难度 , 只要智力正常 , 感官健全 , 谁都可以监视当事人提供尿样 。 因此 , 即使取尿样的日常工作是厨师、建筑师或者理发师 , 都不影响取样的有效性 。 至于授权书上没有孙杨和三位药检人员的名字 , 这也是规则允许的情况 , 飞行药检本来就具有随机性 , 授权书表明获得正当授权即可 , 并不需要像一些国家警察手执的搜查令一样 , 要写明被搜查人、搜查地点和搜查事项 。孙杨提出 , 药检人员要与之合影 , 这是他拒绝药检的理由之一 。 但是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 孙杨事件中 , 规则是明确的 , 飞行药检是符合规则的 。 对于这些规则有认知并予以尊重的话 , 都能够看出来 , 孙杨一方以两名药检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 , 以及规则不健全为理由为自己的“拒检”行为辩护 , 很难获得理性的认同 。 何况孙杨此前接受过一百多次药检 , 与这次药检情况相同 , 孙杨都予以认可 , 独有这一次提出质疑和拒绝 , 岂非怪哉!即使孙杨对药检人员的资质有所怀疑 , 也应该事后提出异议 , 怎能将血样瓶砸碎?第三只慧眼是证据理性 。 张起淮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指责仲裁庭“对事实和证据置若罔闻” , 这是十分严重的指控 , 可惜只是孙杨一方的一面之词 , 并不一定是事实 。 从仲裁庭听证会的视频看 , 听证会是在理性、平和的气氛中进行的 , 孙杨一方的证人一一作证 , 接受双方的询问 。 许多法律界同行对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的询问技巧大表赞赏 , 誉之为“精彩绝伦” 。其实 , 在我看来 , 理查德·杨不过是在循规蹈矩进行询问 , 并不含有多少技巧在里面 。 关键在于 , 这一争议的事实本来就有利于他这一方 , 理查德·杨顺水推舟而已 。 事后 , 孙杨一方对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大为不满 , 孙杨的母亲表示自己未能充分表达 , 本方律师很不给力 , 多次“在关键地方遗漏孙杨的证词和对方的致命弱点” 。从听证会情况看 , 孙杨一方战绩不佳 , 与其说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师不得力 , 不如说是孙杨一方的事实和证据本身就不够有利兼有力 。 认识不到这一点 , 其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能力恐怕有待提高;认识到这一点 , 却昧于事实和证据看待这一事件 , 其理性和良知要打个问号 。在我看来 , 三双慧眼具备 , 方可客观、理性得出适正的结论 。无论我们多么爱孙杨 , 事实就是事实 , 规则就是规则 , 没有对它们起码的尊重 , 只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 何足论公平谈正义哉!(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无视规则将会承担相应后果2月28日 , 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的仲裁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虽然孙杨已经表示要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 但是其胜诉的希望相当渺茫 。本案仲裁的基本问题有二:其一是事实认定;其二是规则适用 。 前者主要是国际泳联委托的药检人员于2018年9月4日晚到孙杨住所提取其血尿样本的事实 。 由于孙杨认为药检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 , 所以在提取血样之后拒绝提供尿样 , 并且未让药检人员带走血样 。 对于事实经过 , 孙杨及其律师提供了不少细节描述和证据 , 如尿检官的身份 , 尿检官有无违规照相 , 血样容器与外包装是如何分离的 , 孙杨有没有暴力抗检等 。 但是 , 这些细节事实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影响仲裁庭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 即由于孙杨的不配合 , 药检人员未能完成这次药检取样 。事实认定之后 , 仲裁庭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规则适用 。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 , 逃避样本采集 , 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 , 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 均属于兴奋剂违规 。 在本案中 , 适用这一规则的要点就在于孙杨不配合采样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对此 , 国际体育仲裁庭已经通过判例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解释 。 例如 , 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案的裁定中 , 仲裁庭明确指出:“毫无疑问 , 我们认为 , 反兴奋剂检测和DC规则(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期望 , 无论何时 , 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 , 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 , 均应提供样本 。 否则 , 运动员们将会系统性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品 , 使得检测无法进行 。 ”根据这一判例 , 孙杨的理由显然不能构成拒绝提供样本的“正当理由” , 因此其行为就构成了“兴奋剂违规” 。毋庸讳言 , 孙杨不配合药检取样的决定是错误的 。 其原因可能有二 , 第一是无知;第二是无视 。首先 , 孙杨可能并不完全知晓上述规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该规则的后果 。 但是 , 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 , 而且是接受过数十次兴奋剂检测的著名运动员 , 他应该知晓有关的规则 。 在这个问题上 , 无知者不能无罪 。 其次 , 他可能未给予该规则足够的重视 , 没有严格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 这大概与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有关 。 在当下中国 , 确实有许多人不太重视规则 , 只要自认为有理 , 就可以不遵守规则 。 特别是一些有权有势、有钱有名的人 , 习惯于特权 , 面对规则时我行我素 , 即便是违规犯法 , 也能摆平息事 。 然而 , 在国际体育舞台上 , 规则是必须被尊重的 , 规则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 大牌明星犯规 , 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 由此可见 , 国人应该加强规则意识 , 养成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我在网上看到孙杨的律师在仲裁后发布的一份声明 。 该律师指责国际体育仲裁庭“偏听偏信 , 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 , 对证据和事实置若罔闻 , 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 , 基于谎言和偏见 , 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 。 该律师还指责某些国际体育组织“拥有强权 , 独断专横” , 甚至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 。 当事人的律师不赞同仲裁决定 , 这是很正常的 , 但使用如此偏激的语言 , 甚为不妥 。在国际体育舞台上 , 中国人确有被歧视被侮辱的历史 。 但是在过去三十多年 , 中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 , 中国人的体育比赛成绩也有很大提升 。 根据本人有限的个人经验 , 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很看重中国 , 因为中国不仅有许多高水平的运动员 , 而且有数量众多的体育迷和规模巨大的体育市场 。 例如 , 国际足联的官员就希望中国足球队能够进入世界杯的决赛圈 , 因为那可以给国际足联带来巨额收入 。 我猜想 , 国际泳联也希望把孙杨留在国际赛场 , 因为那可以吸引亿万中国人观看其比赛 。总的来说 , 国际体育领域的仲裁、调查、裁决等机构还是比较公正的 , 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义上如此 。 这些机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 专家来自世界各国 , 当然 , 以欧美人居多 。 虽然这些专家往往有个人的价值观 , 而且有些人可能对中国人怀有偏见(如中国人不守规则 , 弄虚作假等) ,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还是很重视规则 , 很强调程序公正的 。 从感情上说 , 我也不愿意接受国际体育仲裁庭给孙杨的裁决 , 我也期待孙杨能在上诉中“翻案” , 但是我必须对这个裁决作出理智的评判 , 因为这涉及体育运动的基本原则 。体育运动必须以科学合理明确有效的规则为基础 , 必须坚持“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准则 。 首先 , 从运动员的选拔到裁判员的选任 , 从比赛项目的安排到比赛场次的确定 , 从运动员的行为到裁判员的标准 , 这一切都离不开规则 。 其次 , 从田赛到径赛 , 从小球到大球 , 从射击到举重 , 从游泳到跳水 , 每一个比赛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则体系 。 更为重要的是 , 这些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权威 。 无论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 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则 。 诚然 , 违反规则的行为在体育赛场上时有所见 , 但是这些行为也会依据有关的规则受到应有的惩罚 。 总之 , 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中 , 我们随时随处都可以看到规则的作用 。其实 , 规则也是法治的基础 , “按规则做游戏”也是法治的原则 。 人类社会犹如体育赛场 , 各行各业的社会生活犹如各种各样的体育比赛 。 一个国家 , 一个社会 , 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 , 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 , 其次还要保证这些规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效力 。 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后者叫做“有法必依” 。 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 , 都必须严格地“按规则做游戏” , 这就是法治的精神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何家弘)商业比赛不能与国家荣誉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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