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 四 )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医疗机构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所列违法情形的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包括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第一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1项规定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第二 , 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2项对于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行为的 。 第三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第37条和第69条第3项规定 ,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 , 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第四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 , 如果医疗机构没能采取特殊的预防控制措施 , 如未按照规定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 未按照规定对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的 。 第五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第6项、第7项的规定 , 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 。
三、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传染病防治也是社会共治的过程 , 传染病防治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 , 包括相关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者 , 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出售、运输者 。 这些市场主体都应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 对违法者将科处相应的法律责任 。
北京联盟注意到第一 , 传染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 ,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能依法履行优先运送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义务的 , 应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 , 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规定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构成违法 。 第三 , 传染病防治法第75条则规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的法律责任 , 对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作者分别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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