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毒所书记回应“人造病毒”泄露、抢注专利
“人造病毒”泄露?抢注专利不厚道?武汉病毒所党委书记回应 日前 , 有一篇题为《请问武汉病毒研究所 , 你是能未卜先知吗 》的网文在网络上流传 , 对“中科院武汉病毒所泄露人造病毒”、“抢注瑞德西韦专利”等问题再次提出了质疑 , 并引发公众关注 。 那么 , 这些问题到底是另一种“阴谋论” , 还是合理的科学怀疑?采访人员采访了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病毒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肖庚富研究员 , 他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 。 科学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 出现一些针对武汉病毒所的质疑 , 所里怎么看待这些问题? 肖庚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 我所职工、学生紧急投入相关科研工作 。 这段时间 , 病毒基因组测序、病原鉴定、病毒溯源、病原检测、药物疫苗研制、动物模型建立等科研攻关 , 以及支援地方开展疑似病例核酸检测 , 各方面任务集中过来 , 大家日夜忙碌 , 无暇他顾 。 看到有人在网上说我们“制造”甚至“泄漏”了2019新冠病毒时 , 我们的感觉是被人当头打了一闷棍 , 也觉得特别匪夷所思 。 后来 , 国内国际很多专家都公开发声 , 主流观点是该新冠病毒来自自然界 , 没有发现人工合成的证据 。 《柳叶刀》杂志也于2月18日发表文章 , 来自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著名科研单位的27位病毒学家、流行病学家联合发表声明反对阴谋论 , 全力支持奋战在疫情一线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 我们觉得 , 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逐步清晰了 。 至于“泄漏” , 我们所最早是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武汉市金银潭医院送来的不明原因肺炎样品 , 立即组织力量、连续72小时攻关 , 于2020年1月2日确定2019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 , 1月5日分离得到病毒毒株 , 为确定病原、开展病毒检测、药物筛选研发提供了重要基础 。 在此之前 , 我们所根本没有这个病毒 。 后来 , 又陆续出现了一些质疑 。 我们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回应和声明 。 现在 , 考虑到部分问题比较专业、部分公众仍然有些疑问 , 我接受您的采访 , 尽我所能地进行回应 。 关于“人造病毒”泄露 科学网:2015年 , 《自然-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一种传播性类SARS蝙蝠冠状病毒群显示感染人类的可能性》(A SARS-like cluster of circulating bat coronaviruses shows potential for human emergence)的论文 , 这篇论文发现一种叫做SHC014的病毒具有潜在致病性 , 研究者还进一步构建了一种嵌合病毒 。 武汉病毒所石正丽是作者之一 , 石正丽在这项研究中做了什么工作? 肖庚富:这篇论文的工作主要是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 Ralph Baric 教授的实验室完成的 , 该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都是美国学者 。 在这项研究中 , 石正丽研究员仅提供了SHC014这个冠状病毒的刺突囊膜蛋白基因序列 , 没有参与用它构建嵌合病毒的具体实验操作 , 所构建的病毒材料也未引进国内 。 这项工作的动物实验都是在美国完成的 , 而且美国团队只开展过小鼠感染实验 , 未开展非人灵长类感染实验 。 另外要说明的是 , SHC014与此次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全基因组序列相似性为79.6% , 它们不是近亲 , 而且武汉病毒所也没有SHC014 活病毒 。 也就是说 , 武汉病毒所从未合成、保藏过2015年发表的这项工作中由美国团队实施构建的嵌合病毒 , 也未对该嵌合病毒进行后续研究 。 科学网:2018年 , 《自然》杂志也刊发了石正丽团队的一篇论文 , 研究人员在猪体内分离出一株新型冠状病毒 , 这株病毒与此次引起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有什么关系? 肖庚富:这株冠状病毒是我所石正丽团队在与国内外相关团队的合作研究中 , 在广东种猪场患病仔猪体内分离出来的 , 研究人员认为这种冠状病毒是造成仔猪死亡的原因 , 将其命名为“猪急性腹泻综合征冠状病毒”(简称SADS-CoV) 。 SADS-CoV属于α冠状病毒属 , 2019新冠病毒属于β冠状病毒属 , 二者全基因组序列相似约为 50% , 亲缘关系甚远 。 2018年发现的SADS-CoV是一个从蝙蝠跨种感染到猪的病毒 , 此病毒不感染人 , 且与此次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不是一种病毒 。 实际上 , 多种冠状病毒 , 如SADS-CoV、MERS-CoV和2019新冠病毒(2019-nCoV) , 在发现之初都被称之为“新型冠状病毒” , 后来才给予更明确的命名 。 关于抢注瑞德西韦专利 科学网:有网友质疑 , 美国首例新冠肺炎患者是在1月20日确诊的 , 在入院7天后使用了瑞德西韦 , 发现疗效明显 。 1月31日 , 这个结果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 。 而武汉病毒所则是早在在1月21日就申报了专利 , 比论文发表整整早了10天 。 武汉病毒所是如何“预见”它可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有效的? 肖庚富: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 , 武汉病毒所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了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样品 , 立即开展了科研攻关 , 并在2020年1月5日成功分离新冠病毒毒株 , 随即为国内多家药物研发单位进行药物筛选等工作提供了支撑 。 这些被筛选药物 , 主要是各药物研发单位基于多年研究抗病毒药物的基础和知识确定的 , 这里既有瑞德西韦 , 也有磷酸氯喹等 。 其中 , 磷酸氯喹经过进一步验证 , 现在已经纳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 。 现在 , 药物筛选工作还在我们的平台上持续进行 , 同时还有众多药物研发者希望利用我们的平台开展工作 。 武汉病毒所在合作研究中 , 围绕抗病毒药物筛选开展研究 , 发现瑞德西韦在细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新冠病毒的感染 , 有初步确证结果后 , 1月19日由合作单位代表研究团队首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后 , 于21日申报中国发明专利 。 同时 , 合作双方也将这一发现通过多种形式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 。 另外 , 武汉病毒所在此项研究中的合作单位在2019新冠病毒发现之前 , 就已利用FDA批准的上市药物库和临床药物库 , 从几千种化合物中 , 筛选过对冠状病毒 HCoV-229E(编者注:这是一种致病性较低的冠状病毒 , 通常仅引起普通感冒症状)有效的药物 , 根据研究结果给武汉病毒所提供了一个优先筛选名录 , 瑞德西韦就在这批优先的名单中 。 因此 , 这不是什么“未卜先知” , 而是基于前期大量研究工作的结果 。 科学网:瑞德西韦正在开展临床研究 , 还没有获得生产许可 , 武汉病毒所是如何获得瑞德西韦的?此前是否与生产瑞德西韦的吉利德公司有过合作? 肖庚富:做科学研究的化合物与临床用的药片不同 , 瑞德西韦虽然作为药物还没有在我国上市 , 但可从实验试剂销售商购得 。 我们实验用的瑞德西韦是由合作方提供的 , 既有试剂公司的产品 , 也有合作单位合成的瑞得西韦 。 武汉病毒所从来没有与吉利德公司有过任何联系 。 科学网:抢注瑞德西韦的专利 , 是否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肖庚富:药物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 产品专利包括物质、制剂、合成中间体、包装等;方法专利可以大体分为两类 , 即适应症专利和边缘方法专利 , 其中适应症专利的创新点在于针对一种新的适应症 , 本质上是药物的使用方法 , 常被称为制药用途专利 。 美国吉利德公司申请专利的时间早于这次新冠病毒的发现时间 , 它的实验和专利申请中要求的权利不可能包括这个在其申请日之后才出现的新病毒 , 吉利德应只对它专利中有实施例说明的病毒拥有适应症专利 。 在此项研究中的合作单位和武汉病毒所1月21日申报的专利 , 专利权人为合作单位 , 发明人为合作双方在该项合作研究中的团队成员 。 该专利属于针对抗2019新冠病毒的适应症专利 , 符合有关法规和通行准则 , 是药物研发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常、通常举措 。 科学网:即便如此 , 有人认为 , 此举显得很不厚道? 肖庚富:因为此事 , 武汉病毒所的确承受了极大的舆论压力 , 这是事实 。 这里要说明一点 , 合作双方在1月21日申报专利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并没有宣布启动 。 我们双方没有在媒体上宣传 , 而是先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 然后按照科学规范将我们的发现整理成文章接受同行评议 , 我国主办的学术期刊Cell Research 接收文章并在网上在线公开后 , 我们才在所官网报道相关科研进展 , 这里有个时间差 , 所以造成普通民众误解 。 另外 ,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时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其实可不经专利权人同意 , 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 , 即“强制许可” 。 但是 ,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 , 知识产权是贸易战的核心领域 。 美国吉利德公司拥有瑞德西韦的化合物专利 , 如果我国对瑞得西韦采取了强制许可 , 我们可能面临较大的国际舆论等风险 , 这是合作双方决定去申请专利的一个方面 。 另一方面 , 如果我国获得了瑞德西韦抗新冠病毒的适应症专利 , 就可能出现有利于我国的“交叉许可”情形 。 也就是各方都想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新冠病毒 , 但都会侵犯对方专利 , 因此就可能通过协商谈判 , 来进行相互的许可 。 也就是说 , 如果瑞德西韦能够成药 , 美国吉利德愿意许可给中国企业 , 中方申请的适应症专利有可能成为一个可以对药价谈判产生影响的因素 。 从保障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 , 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 , 依据国际惯例申请适应症专利 , 为我国争取了一个更好谈判筹码 。 我想强调的是 , 合作双方都是国立研究机构 , 他们的工作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根本目标 , 所做出的决策也是基于这一根本目标 。 至于此举是否会“伤害”吉利德公司 , 其实合作双方已经申明过: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 , 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 , 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 , 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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