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医案件不应止于“杀人者死”
孙死刑是意料之中事 。 杀医事件性质极其恶劣 , 影响极坏 , 从快从重之下 , 此等判决顺应民意 。 而且 , 孙也确属罪有应得 。 但判决书中 , 关键细节刻意模糊 , 将使该案失去样本意义 。 1、中药注射液是否恰当 。 2、门诊二十天不收治入院是否恰当 。 中药注射液争议极大 。 但有关部门似乎听不到争议 。 二十天不收住院 , 仅凭“没床位”三字 , 恐怕没有丁点说服力 。 这固然有医院管理方面的问题 , 但真正原因可能仍是千夫所指的医保定额问题 。 最终 , 又指向“医疗市场化”导致的财政问题 。 医疗制度、医院管理等所有的问题 , 在不了解情况的患者及家属面前 , 都成了医护人员的问题 , 医患双方都是受害者 。 死刑案件 , 如果止于“杀人者死” , 其社会意义略等于0 。 这才是社会的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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