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太救命时压断肋骨,判无责是为善行撑腰
据报道 , 2017年9月7日 , 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 , 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戚老太做心肺复苏时 , 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 。 当年10月末 , 孙向波接到了法院一纸诉状 , 老人将孙向波告上法院 , 表示需要由孙向波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 , 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 , 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 经过两年的等待 , 孙向波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 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 。 在前些年“因怕被讹不敢扶老人”时有发生的背景下 , “医生救人一命却惹上官司”事件 , 难免再次给“见义勇为”蒙上了一层阴影 。 但该案中 , 当地法院的判决无疑给人们吃了颗定心丸 。 根据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孙向波为昏倒的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过程中 , 导致对方受伤 , 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当然 , 现实情况远比纸面规定复杂 。 就这起案件来说 , 有个重要的“小插曲”须得到澄清 , 就是“戚老太认为自己在药店吃了一颗孙向波给她的药丸 , 随后晕倒” 。 如果事实的确如此 , 那么孙向波就有过错在先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 他对戚老太晕倒和后续救治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 更为重要的是 , 孙向波对戚老太的心肺复苏救治行为 , 就变成了一种理所应当的“职责行为” , 而不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 也很难享受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的责任豁免 。 听证专家得出的“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 , 不应承担抢救过错”等鉴定结论 , 对于法院作出无责判决 , 可以说至关重要 。 如今 , 虽然当地法院经过审慎、周密的调查过程 , 给出了相对公允的判决结果 , 但是不少人并未就此对“见危施救”完全卸下心防 。 有人说 , 幸亏孙向波是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的专业人员 , 整个心肺复苏操作也没有什么失误之处 , 否则还不知结果如何 。 这其实有杞人忧天之嫌 。 从“好人法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 , 法律保护的是公众自愿紧急救助行为 , 在性命攸关的紧急情况下 , 任何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善行”都值得鼓励 , 而这也是“无条件豁免责任”的立法初衷 。 退一步说 , 心肺复苏并不是医生的专利 , 而是倡导公众掌握的急救技术 , 即便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施救 , 也应“网开一面” 。 就算施救者是个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普通人 , 在紧急救助他人时 , 也不应有担责的“后顾之忧” 。 而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说 , 无论是福建的赵宇案 , 还是河南信阳女子阻拦肇事老人无责案 , 诸多判决都重申了一个常识: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时即无需担责 , 法律越来越站在见义勇为者的一边 。 任何时候 , 见义勇为都应该得到鼓励而非打压 。 为众人抱薪者 , 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 有了暖心的“好人法条款”后 , 当执法、司法能给力撑腰 , 第一时间定分止争、褒奖善行 , 社会层面也给予关心和支持 , 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也就不会是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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