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男子被精神病继子杀害只能责任自担 二审改判了
文章原始标题为:男子被精神病继子杀害 , 其系监护人只能责任自担?二审改判了
男子突发精神疾病将继父杀害 , 虽然无刑事责任能力 , 但其亲生父母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呢?
在一审法院认为男子继父作为法定监护人 , 其死亡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发生 , 责任应自行承担 , 并驳回死者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后 , 最近 , 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 根据公开裁判文书 , 二审认为继父与继子的监护关系在其被当场伤害致死时即终止 , 故改判继子的亲生父母承担70%的民事责任 。
事件
继子突发精神疾病
蒋某:男子被精神病继子杀害只能责任自担 二审改判了。持菜刀杀害继父
时间回到5年前 , 2015年1月6日 , 资阳市安岳县的胡某在家中被人用菜刀杀害 。 杀害他的不是外人 , 而是与他一起生活了12年的继子蒋某 。 案发时 , 蒋某的亲生母亲王某不在家中 , 仅继父子两人在家 。
胡某与王某系组合家庭 , 2002年12月 , 均离异的两人登记结婚 。 婚后 , 胡某带着13岁的儿子胡某某 , 王某带着时年11岁的蒋某 , 四人共同居住生活 。 一起居住生活期间 , 蒋某与继父胡某、胡某某的关系都比较和睦 。 2009年 , 蒋某还参军至部队服役 , 直到2014年12月退役 。 但不管一起生活 , 还是学习、参军期间 , 蒋某精神状态都很正常 。
蒋某:男子被精神病继子杀害只能责任自担 二审改判了。2015年1月1日 , 蒋某到重庆后 , 其同学和朋友朱某等人怀疑他误入传销组织 , 便将此事告诉了胡某、王某 。 几天后的1月5日 , 胡某、王某两人前往重庆 , 在他人帮助下找到蒋某 , 并将其接回安岳家中 。
然而 , 就在蒋某被接回的第二天 , 他将继父杀害 。 案发当天 , 蒋某被送入安岳县康复医院住院治疗 , 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 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 对其2015年1月6日的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 因此 , 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 , 安岳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29日决定对蒋某强制医疗 。
一审
索赔被驳回
理由是死者系监护人责任自担
胡某被杀害后 , 其亲生儿子胡某某及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蒋某及其亲生父母承担连带赔偿 , 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丧葬费50多万元 。
对此 , 王某认为 , 她与胡某系夫妻关系 , 也是原告的继母 , 原告和作案人蒋某系兄弟姊妹 , 因此两人的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 此外 , 蒋某无精神病史 , 案发时她不在场 , 也无法预见蒋某会突发精神疾病并施暴 , 故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 , 胡某、王某再婚后 , 两人公共将未成年的蒋某抚养成人 , 胡某与蒋某形成继父子法律关系 。 因此 , 胡某突患精神疾病时 , 胡某与王某及蒋某的亲生父亲蒋某某即成为蒋某的法定监护人 。 蒋某自出生、读书、参军到退伍期间均无精神不健康症状 , 本人及家庭成员也无精神病史 , 突发精神分裂症的蒋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蒋某对胡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院还认为 , 案发时 , 王某无法预见蒋某会突发精神分裂症且其不在事发现场 , 不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形 。 蒋某某与王某离婚后也未与蒋某共同生活 , 案发时也不在现场 。 因此 , 两人没有过错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他人属于并列关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系指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之外的人 , 并不包括监护人在内 。 本案中 , 胡某作为蒋某的法定监护人 , 其在蒋某突患精神疾病后被蒋某在无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杀害 , 其死亡系在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中发生 , 其责任应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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