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男子被精神病继子杀害只能责任自担 二审改判了( 二 )
为此 , 安岳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某两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为由 , 驳回两人的诉讼请求 。
改判
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担责
亲生父母担责七成
对判决不服 , 胡某某两人提起上诉 。
对于蒋某作为成年人突发精神疾病致其继父死亡 , 监护人监护责任始于何时的问题 , 二审法院认为 , 根据法医鉴定 , 蒋某在伤害胡某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状态 , 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 。 因蒋某是成年人且无配偶和成年子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 , 由其生母王某、生父蒋某某担任监护人 。 此外 , 蒋某自未成年即与胡某共同生活 , 与胡某形成继父子关系 , 蒋某突发精神疾病 , 胡某也系蒋某监护人之一 , 但因胡某被蒋某当场伤害致死 , 胡某与蒋某的监护关系在其被当场伤害致死时终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 当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时 , 监护人即应承担其监护责任 。 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 只要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监护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不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 。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 因此 , 本案中 , 蒋某某、王某系蒋某亲生父母 , 蒋某丧失行为能力时 , 王某、蒋某某监护责任即产生 。 蒋某给他人造成损害 , 王某、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 但因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知道蒋某患有精神疾病 , 蒋某某在案发前既未与蒋某共同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其知道蒋某患病 , 故可以适当减轻王某、蒋某某民事责任 , 法院酌情决定由王某、蒋某承担70%责任 。
法院还确定了损失金额 , 认定王某、蒋某某承担5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70% , 即38万余元 。 但因保留未提起诉讼人员胡某母亲(案发时在世 , 后已去世)的份额 , 按照有权向蒋某提起赔偿人员分为胡某儿子、女儿、母亲及王某4份 , 故王某、蒋某某应承担胡某儿子和女儿的经济损失为19万余元 。 其中 , 王某承担65%的损失即12.6万余元 , 蒋某某承担35%损失即6.7万余元 。
2019年12月24日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 改判王某、蒋某某分别赔偿胡某儿子和女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2.6万余元和6.7万余元 。 赔偿费用首先从蒋某自有财产中支付 , 不足部分由王某、蒋某某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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