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医院院长 诸暨办案警方竟没有管辖权?

2019年12月29日上午 , 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阮齐林和田文昌等五位法学专家齐聚一堂 , 对齐齐哈尔建华医院院长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了研讨 ,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 办案单位——浙江诸暨警方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此前 , 媒体有诸多关于创新医疗和建华医院院长梁喜才领导的管理团队争夺建华医院管理权的报道 , 也有许多关于诸暨警方在此事件中为一方利益插手经济纠纷的质疑频频现于媒体 , 引起各方关注 。 创新医疗与建华医院的纷争 浙江诸暨一家名为“千足珍珠”的上市公司 , 业绩连年亏损 。 2016年1月 , 千足珍珠以9.3亿元收购了建华医院100%的股权 , 并配投9.3亿募集资金 , 同时约定建华医院的原班管理团队不变 。 6月 , 千足珍珠正式更名为“创新医疗” , 当年即实现扭亏为盈 。 2017年 , 建华医院营业净利润占到了整个上市公司当年净利润的87.94% 。 建华医院成了创新医疗的现金奶牛 。 因为收购时 , 双方签了对赌协议 , 建华医院管理层承诺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5亿元、1.23亿元、1.36亿元 , 若没能实现承诺业绩 , 则要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 。 头两年利润指标都已完成 , 到了2018年 , 建华医院自我审计完成1.6亿 , 创新医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建华医院的初审结果为完成净利润6700万元 , 而复审结果 , 就是年报中的1.15亿元 , 两次审计结果差异巨大 , 建华医院并不认可 。 因此 , 对于2018年利润的认定 , 双方争执不休 。 创新医疗认为建华医院没有完成对赌协议约定的利润指标 , 应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 并要求撤换医院管理团队;而建华医院认为 , 创新医疗蓄意以假审计结果为由 , 抢夺医院经营管理权 , 而且创新医疗依约应对建华医院配投的募集资金还有6.2亿没有到位 , 建华医院院长梁喜才也多次向创新医疗多次讨要无果 。 双方争议越大 , 矛盾也越发激化 。 诸暨警方介入 跨省抓捕梁喜才 2019年6月21日 , 因为创新医疗的举报 , 诸暨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建华医院院长梁喜才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 并上网通缉 。 7月21日 , 诸暨警方将梁喜才从齐齐哈尔带走并关押在诸暨看守所 , 38天后 , 即2019年8月27日 , 诸暨检察院因证据不足 , 对梁喜才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 同日 , 梁喜才被取保候审 。 在办案期间 , 诸暨警方对医院的数十名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 宣扬梁院长涉嫌职务侵占罪 , 干扰正常业务活动 , 闹得人心惶惶 , 造成400多名医护人员辞职 , 人才流走 , 患者流失 , 医院效益下滑 , 损失巨大 。 目前 , 警方仍在继续调查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 据建华医院相关人士称 , 诸暨警方在羁押期间对梁喜才的讯问 , 主要围绕的涉案事实是: 诸暨市警方认定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证据 , 是调取了其个人在开户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 , 其中涉及的200万元资金流转被认定为建华医院的资金 。 关于这200万元的流转情况 , 梁喜才辩称 , 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 。 2016年1月27日 , 朱兹镐向梁喜才借款 , 梁喜才因自有钱款不足 , 故向建华医院供应商许仁省以个人名义借款200万 , 连同自有钱款一同借给朱兹镐 。 2016年5月5日 , 朱兹镐将全部钱款还给梁喜才 , 2016年5月17日 , 梁喜才又将其中的200万元还给许仁省等相关事实 。 梁喜才认为向建华医院供应商许仁省借款的行为 , 纯是个人行为 , 朋友间借贷关系 , 有银行流水账证据已经能够清晰完整的证明200万元的资金走向 , 即许仁省→梁喜才→朱兹镐→梁喜才→许仁省 , 且早已按照约定归还了借款 。 诸暨警方以梁喜才侵占了建华医院的200万元资金 , 也就是侵占了上市公司创新医疗的财产为由 , 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梁喜才采取了强制措施 。 因为梁喜才有两个职务 , 一是建华医院院长 , 二是创新医疗副总裁 。 梁喜才认为200万是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 , 已经向警方说得很清楚了;虽然他是创新医疗副总裁 , 但即不参与创新医疗公司决策、管理 , 也不掌握公司公章、证照 , 不接触公司财务 , 有虚职无职权 , 不可能犯有职务侵占罪 。 他是建华医院院长 , 为了医院的发展 , 常年都工作在医院 , 搞科研、搞管理 , 基本上没有离开过齐齐哈尔 , 这200万元从借款到还款整件事情都在建华医院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完成 , 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人许仁省、朱兹镐、财务会计等知情人 , 均可以证明这是一个拆借业务 , 向许仁省借款还款的行为 , 是借贷业务关系 。 根据以上案情及相关证据 ,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1、不能证实涉案20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1)根据梁喜才在创新医疗任职情况 , 没有侵占创新医疗的“职务上便利” 。 刑法第271条的规定 , 职务侵占罪 ,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占本单位财物 。 因此 , 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要件 。 根据梁喜才在创新医疗任职情况 , 梁喜才没有侵占创新医疗的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 。 梁喜才辩称:他虽然任创新医疗副总裁 , 虽然有职务有头衔但不参与公司决策 , 也不管理公司财物、公章、证照 , 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 。 因此 , 不具有侵占创新医疗的财物上和职务上的便利 。 梁喜才任建华医院院长 , 常年工作在建华医院 , 也没有条件侵占创新医疗的财产 。 (2)公安机关认为这200万元是建华医院的财产 , 梁喜才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了建华医院财产;梁喜才辩解涉案200万元是借款 。 梁喜才辩称 , 涉案200万元是他向许仁省的个人借款 , 且于2016年5月17日归还了借款 。 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能够清晰完整显示涉案200万元资金的走向:即许仁省→梁喜才→朱兹镐→梁喜才→许仁省 , 形成完整清晰的200万元从许仁省借出、到2016年5月17日归还许仁省的过程 。 客观证据如果能够佐证梁喜才的辩解 , 梁喜才个人借款辩解属实 , 那么 , 作为个人借款且已经归还的行为 , 不违法 , 更不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 就无能认定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 。 目前未见公安机关提出梁喜才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建华医院200万元的事实证据 , 也不能排除梁喜才是个人借款的辩解 。 说明梁喜才涉案20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 。 那么 , 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 , 不够立案标准 , 应予撤案 。 2、诸暨公安机关对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没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本案中 , 诸暨警方以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建华医院200万元为主要证据进行立案侦查 , 那么 , 关键要看200万借款和还款的行为在什么地方 。 案涉资金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 , 借款和还款都在齐齐哈尔 , 即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都在齐齐哈尔;犯罪对象是建华医院 , 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是齐齐哈尔;梁喜才常年工作在建华医院 , 他的居住地也在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是独立法人 , 注册地也在齐齐哈尔 。 那么根据刑诉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 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管辖权应属建华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 诸暨公安机关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 诸暨市公安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 只能负责侦查发生在诸暨县辖区内刑事案件 。 因此 , 诸暨公安局跨省抓捕拘留梁喜才的行为 , 涉嫌违法 。 综上所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 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 以现有证据不满足立案标准 , 诸暨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诸暨市公安机关对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没有管辖权 , 对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 应做撤案处理 。 在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 ,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 。 《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 ,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 建华医院相关人员称 , 建华医院与创新医疗双方产生的矛盾纠纷经齐齐哈尔市工作组、黑龙江省工作组与浙江省政府的介入后认定为应属民事纠纷 , 可通过处理民事纠纷的手段予以解决 , 但是 , 创新医疗却借助诸暨市警方的力量以求达到他们夺取建华医院管理权的目的 。 诸暨警方直接插手建华医院与创新医疗的合同纠纷 , 造成建华医院经济效益下滑 , 医护人员流失 , 医院损失巨大 , 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 , 建华医院对此保留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 专家们一致认为 , 为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 诸暨市公安机关对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没有管辖权 , 对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 应做撤案处理 。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 , 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 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 有关此事件的进展情况 , 我们将及时作出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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