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怀了他人孩子,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不支持
新婚妻子怀了他人孩子 , 丈夫起诉离婚 , 法院为何不支持? 石家庄普法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既要遵守道德规范 , 还要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 但是如果在结婚之前 , 一方犯道德上的错误 , 结婚之后被发现 , 另一方该怎么办呢? 请看今天的案例——《新婚妻子怀了他人孩子 , 丈夫起诉离婚 , 法院为何不支持?》
案例重现: 2013年1月 , 王先生和吴女士欢喜地办了结婚喜宴 。 当月月末的时候 , 两人去当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 可是 , 2月份的时候 , 吴女士开始身体不适 , 王先生陪同妻子去医院检查 , 竟然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 。 王先生知道后愤怒不已 , 因为在与吴女士结婚之前两人并没有发生肌肤之亲 。 一再追问下 , 吴女士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有过越轨行为 。 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 , 伤心失望的他提出协议离婚 , 但妻子吴女士却坚持不同意 ,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 无奈之下 , 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
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女方提出离婚的 ,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在此限 。 "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 , 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 。 因为在那些期间内 , 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 , 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 , 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 所以 , 法律才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 。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 , 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 ,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受此限制 。 而在本案中 , 吴女士不是在婚后 , 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 。 对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 ,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 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 , 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 婚姻关系尚未建立 , 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 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 , 不是法律问题 。 因此 , 法院判决 , 判王先生在吴女士怀孕期间 ,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不得提出离婚 , 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 准予离婚 。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 发给离婚证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 须得军人同意 ,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女方提出离婚的 ,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在此限 。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 ,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 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 , 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 , 一方抚养的子女 ,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 , 如一方生活困难 ,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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