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逻辑辨析唐女是否正当防卫---逻辑讲座
用逻辑辨析唐女是否正当防卫-专烤填鸭逻辑讲座 大家知道 , 所有法律文件、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等等科学类文献都是逻辑架构的 。 所以想读懂这些文献必须会逻辑思维 。 而逻辑思维比辩证思维简单明了的多 。 很易掌握:下面我们从逻辑学的概念入门 。 1、概念的同一性 。 文献文中所涉及的概念 , 必须自始至终表示相同意义(内涵和外延不变) , 并且不得跨界使用 。 如一旦定义祖国是母亲 , 那么在出生证上只能填写生母名字 , 不得写国名 。 可见 , 祖国母亲只能在诗歌中使用 。 2、定义概念规则:必须用已经明了的概念定义新概念 , 不得循环定义 。 不得用否定句 。 如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 中的‘灵魂’没有外延 , 不是概念 , 不得使用 。 老师就是 teacher , 属于循环定义 , 最多算解词 。 老师不是家长 , 不是一般人 。 。 。 再多不是读者也不知道是什么 , 也等于没说 。 3、概念只能深入理解 , 不可重新定义 , 必要时只能补充定义 , 甚至另行定义成你想表达的新概念 。 如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就是不想干什么就不干什么 。 都不是自由的定义 。 其实 , 自由就是捍卫你个人权利的所有行为 。 只有掌握了这些关于概念方面的知识 , 再合法地使用连接词、介词等推理的语法知识 , 你所说的话 , 才会被用逻辑思维的人听懂 。 反过来 , 你也可以听懂、看懂用逻辑思维的表述 。 这样你才可以进入逻辑思维状态 。 下面用刑法第20条举例 。 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⒉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第一款是定义什么是正当防卫 。 采用的是:被定义项=种差+属;的传统定义公式 。 其中=可用汉语(:是属于包括)视情况替代.‘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种差 , ‘不负刑事责任’是属 。 这样定义后 , 所有用逻辑思维的司法人士 , 都有了正当防卫的同一标准 。 使之成为司法人士的逻辑普通话 。 使相互交流没有障碍 。 同理 , 第二款出现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外延模糊 , 应结合高检指导建议分析廓清 。 第三款出现了防卫过当但并没给出防卫过当的标准定义 , 而采用了司法逻辑常用的排除法 , XXXX不属于防卫过当 。 那么 , 什么属于防卫过当 , 就要结合第二款中必要限度进行解读 , 所以也要参考高检指导建议 。 那么 , 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是什么呢?法条没给出定义 , 于是 , 司法界格外创造了个新词:无限防卫 。 这个词不属于概念 , 所以很容易使人‘望文生义’ , 胡乱猜测 。 由于正当防卫的概念里没有‘必要限度’而必要限度又没有定义 , 在哪里可以找到 , 如何找呢? 现在我们用逻辑试推一下 。 我们再看正当防卫的定义 , 其中有‘正在进行的’时态 。 也就是说:不法伤害有个‘时间段’ 。 而时间段必然有起点和终点 。 由于防卫对应的是伤害 。 那么 , 防卫也有起点和终点 。 显然 , 防卫的时间段和伤害的时间段必有交集 。 那么 , 如果界定不法伤害的时间起点提前 , 不法分子一刀刺中防卫者心脏 , 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了 。 也就是说 , 刑法第20条就是废话了 。 所以 , 防卫者的防卫行为的起点必须提前 , 必须早于不法肉体伤害的行为起点 。 就是说:准备防卫须提前且必须提前 。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伤害的起始点 , 才会使防卫者找到提前防卫时间点 。 合法地进行正当防卫. 由此可见 , 过去有些案例 , 用防卫者‘伤残程度’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 , 由上分析 , 是不符合逻辑的 。 所以 , 必须引入伤害起点 , 推出防卫起点 。 以前网友调侃正当防卫法条 , 非法伤害者的刀刺进防卫者身体前的一瞬间 , 防卫可以开始 , 但没有刺进 , 就是没有伤害 , 正当防卫就不成立 , 所以必须要让不法伤害者得逞 , 才可防卫 。 如果非法侵害者刀刺防卫者胸部 , 即使防卫者是机器人 , 也很难保命 。 按这个逻辑 , 非法伤害者的刀刺进停止 , ‘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就停止了 , 就不可防卫了 。 再刺进才可以防卫 。 这样反复进行直至防卫者失去防卫能力 。 在这种逻辑下 , 小偷进屋盗窃 , 被抓反抗 , 被打受伤 , 法庭判决被盗家庭赔偿小偷损失 , 反而证明盗窃者是正当防卫了 。 法律反而保护盗窃者的利益了.可见用伤残程度定义防卫起点 , 是荒谬的 。 西方采用城堡法引入‘地域’因素 。 闯入地域就视为不法伤害起始 。 那么 , 如果防卫方必须提前防卫 , 就可以在非法侵入前 , 破坏围栏前进行防卫了 。 那么 , 私人区域没有围栏等明显标记的如何确认‘伤害起点’呢 , 显然 , 平房的玻璃被砸 , 被投入汽油瓶 , 防卫就晚了 。 所以 , 西方又引入了‘伤害行为’因素 。 只要伤害方有伤害行为 , 无论距离防卫者多远 , 都可视为伤害开始 。 比如 , 防卫者接到千里之外的威胁电话 , 就可以准备防卫了 。 综上 , 从时间因素 , 我们可推出防卫必须提前;从地域因素和行为因素我们可确定伤害起点 。 也就是说:非法闯入就是伤害开始 , 没有闯入但有威胁行为也是伤害开始 。 这就告诫全体社会 , 必须依法提高道德底线 , 不经同意 , 不得私闯民宅;不得侵犯私域;管好自己的行为 , 不要做出对别人有威胁的举动 。 而在公共场所 , 如果受到擦碰 , 要接受别人的歉意 。 如果威胁别人就会受到正当防卫 。 如果对方拒不道歉也不要强求 。 斤斤计较不是追求正义 。 现在伤害起点找到了 , 那么伤害的终点在哪里呢? 显然 , 用伤害者刺入停止 , 作为伤害终点是荒谬的 。 我们知道 , 即使非法伤害者徒手也可以致受害者于死地 。 有人说:防卫者在防卫中有喝退义务 , 那么 , 如果非法伤害者体力过人、格斗技巧过人、藏有枪支 , 喝退就是找死了 。 显然 , 防卫者无论是儿童还是大汉都不该有喝退义务 。 所以 , 符合逻辑的推论就是:防卫者无论用什么武器 , 无论是否喝退 , 都可一直把非法伤害者致于无法反抗的程度就是防卫终点 。 所以 , 用程度对等界定是否是正当防卫 , 无论伤害程度对等 , 还是武器对等 , 都是荒谬的 。 可见 , 起点终点有如下特点:伤害由你不由他 , 结束由他不由你 。 下面我们看高检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新指导意见 , 明确伤害起点和终点了么 。 四个案例 , 可总结出:非法威胁就是非法伤害开始 , 防卫者可准备武器 , 在私域可主动攻击 , 及至防卫者认为伤害者失去伤害能力 , 就是防卫终止 。 结合唐女防卫案例 , 李某聚众夜闯民宅 , 持武器砸门 , 就是非法伤害开始 , 如果按物业规定 , 大门前六米就属于私域 , 那么在门前叫骂就是伤害开始了 。 那么 , 唐女开门就可直接防卫 。 而唐女事实上被拳打脚踢才开始防卫 , 其受伤证明防卫已经晚了 。 如果这些拳脚已经致死唐女 , 唐女就谈不上防卫了 。 按法律 , 可以出门一刀致命 , 也是正当防卫 。 这种结果符合法律逻辑 。 这个案例如果最终判唐女正当防卫 , 致死李某不负任何责任 , 才真正算得上依法判案了 。 才会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道德底线 , 才会托起民族素质 。 使那些借酒闹事的流氓 , 敲诈勒索的流氓 , 见女孩就欺负的流氓 , 见财就想偷的流氓 , 及各种犯罪 , 都会战战兢兢 。 有人会问:如果在公共场合,有人口头威胁你的生命,也是伤害行为,也是伤害开始,你难道可以将他一刀毙命么.答案是:公共场合也有你的私域,西方传统上是1米左右的半径,我们传统是’你离我远点’.如果对方执意逼近,你正当防卫没有问题. 有人说:这不是斗殴么?按最高检指导建议分析,只有约架才算斗殴. 歹徒威胁你的生命,你的防卫,如果算斗殴,不符合正义.不符合法律. 同理可推论:如果公共场合遇到一伙人中的一个人威胁你的生命,你在防卫中其他人参与对你的攻击,参与者都可视为非法伤害者,而帮你防卫的都可视为为防卫者.防卫结束由防卫者自行认定.有人说 , 有人威胁你应该先报警 。 这种说法肯定对 。 因为公民雇佣警察就是用公权力的暴力来制止非法暴力的 。 公民何乐而不为?但现实是 , 警察有限 , 工作繁忙 , 到案时间不等人 , 不可能像你自己那样为你提前防卫 。 所以有条件的 , 无论警察什么时候来 , 都应报案 。 但所谓正当防卫权 , 是私权 , 报不报案不影响你使用权利 , 不影响你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性 。
用逻辑辨析唐女是否正当防卫---逻辑讲座。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9/9/8 15:33:5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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