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钱买热水器,商家拒不发货!宿迁法院:“薅羊毛”遇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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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钻商家空子而占便宜的薅羊毛党 , 和不正常地大批量添加好评的刷单党 , 大家可能都不陌生 , 那么当薅羊毛碰上刷单 , 法律该如何判决呢?前段时间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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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5年说起 , 原告邬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 , 从某能源公司网店先后以1元单价购买20台空气能热水器 , 共计支付20元货款加1元运费 , 然而商家却迟迟没有发货 。

  2016年的下半年 , 邬某就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 要求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赔偿其20台空气能热水器 , 市场价值大约是42万余元 。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能源公司将四笔交易订单标记为已发货 , 并登记了货运单号 , 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 , 能源公司也并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 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 一审法院判决该能源公司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 。

  但是能源公司又提起上诉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5月立案审理后 , 发现一个很大的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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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庚介绍 , 能源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不是真的以一元标价去实际销售价值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 , 而是自导自演的一个刷单行为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认定本案的合同是否成立 。

  由于现行的法律框架没有明确规定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研究 , 就以现行的民法总则第142条为依据 , 对于案件作出了审理 。

  法院认定:双方的第一笔交易 , 本案中的原告邬某并不明知或者应知其从事刷单行为 , 进而认定双方的第一笔合同成立并生效 , 被告某能源公司应该按照四台热水器的市场价值 , 向邬某赔偿损失三万六千元 。 对于本案中第二笔、第三笔、第四笔交易 , 邬某在对方长达一个半月时间没有实际发货的情况下 , 又分三次购买了16台热水器 , 故意薅羊毛主观故意比较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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