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之女索赔,已故名人肖像权谁来保护?

说起真功夫餐饮 , 消费者首先联想到的大概就是李小龙的形象 , 然而真功夫和李小龙的形象没有任何授权关系 。 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长达15年的真功夫餐饮 , 被Bruce Lee Enterprises ,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代表为李小龙女儿李香凝)诉至上海二中院 , 索赔2亿 。 该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 , 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 , 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 事件曝光后 , 很多网友认为真功夫侵权事实明显 , 支持李小龙后人维权 。 不过 , 据现行法律 , 诉讼情况或不容乐观 。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 公民享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亦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 ”但对于去世名人 , 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 主要依靠商标审批部门对社会情感的主观把握 。 2004年真功夫注册商标时 , 距离李小龙身故已过去31年 。 亦如真功夫发布的《声明》所示 , “真功夫系列商标 , 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已经使用了15年” 。 这表明商标审批部门已确定此商标准许注册 , 该商标系列受法律保护 。 与此相类的还有女演员奥黛丽·赫本的后人状告苏州园区一家餐厅 , 称该餐厅侵犯了奥黛丽·赫本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 要求赔偿100万元并赔礼道歉 , 但针对这类的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第44条有明确规定 , 以中国法律为主 , 而不是被告居住地法律 , 最终该案以败诉告结 。 在众多近似诉讼中 , 虽然被侵权企业提出的索赔金额动辄高达千万乃至上亿元 , 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中 , 胜诉者少 。 应该看到 , 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 《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保护条款 , 却对已故人士相关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有所缺失 。 这种不协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类似的侵权纠纷 , 导致目前已故名人肖像权侵权的成本较低 , 而对于受害人来说 , 维权的门槛则太高 , 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补位 。 真功夫在商标使用上是不是依法而得 , 自有专业机构判定 。 但无论这场官司结果如何 , 毋庸置疑的是 , 真功夫在追求“名人商标”上多少有“搭便车”和不劳而获的嫌疑 。 不少民众都以为真功夫和李小龙有关系才进去消费的 。 这种企图借助他人名气注册商标的行为 , 难脱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的诟议 , 甚至致使消费者自认为情感受骗 , 对真功夫失去好感 , 进而阻碍企业发展 。 这也告诉我们 , 对于有远见的企业 , 不应只看到眼前的利益 , 个性、独树一帜的商标才是王道 , 对商标的追求应更具独创性 , 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 ,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作者:孔德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