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关键就在这张图

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 , 关键就在这张图 原创: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卫佳铭 实习生 闫彩琪 近日 , 十五年来长期使用“功夫龙”形象图标的真功夫餐饮卷入侵犯肖像权风波 , 起诉它的是李小龙之女李香凝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美国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Bruce Lee Enterprises , LLC , 下称“李小龙公司”) 。 原告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 在起诉中 , 李小龙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 , 并请求判赔经济损失2.1亿元 , 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 同时在媒体连续90日公告澄清 。 受理通知书显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受理此案 。

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关键就在这张图

上海二中院受理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12月26日 , 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 ,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暂不便发表意见 , 一切留待司法裁决 。 另据中新网消息 , 真功夫再回应时表示 , 我们没有侵权 , 不会寻求庭外和解 。 没有更换真功夫品牌商标的计划 。 2.1亿元的索赔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 律师丁金坤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真功夫所使用形象图标是否真为李小龙肖像:如是 , 则真功夫侵犯肖像权;如仅是貌似李小龙的图像 , 便是误导消费者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但李的家属则无权主张赔偿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 , 真功夫商标图案与李小龙的形象非常相似 , 且真功夫公司在对商标图案进行登记时的备注信息以及对外宣传时的表述中 , 也认为图案中的人物是李小龙 。 所以 , 真功夫公司的商标图案涉嫌侵犯李小龙的女儿对于李小龙的肖像所依法享有的利益 。 即便是判定商标图案不是李小龙的肖像 , 真功夫也涉嫌虚假宣传 。 李小龙后人状告真功夫索赔2.1亿上海二中院受理 1994年 , 真功夫前身“168”蒸品快餐店在广东创立 , 主营中式快餐 , 三年后更名为“双种子” , 2004年正式更名为“真功夫” , 当时公司共有蔡达标、潘敏峰和潘宇海三位创始人 。 2004年 , 蔡达标聘请知名广告人叶茂中团队为其策划 , 设计公司品牌形象 。 同年 , “功夫龙” 形象推出使用 , 并延续使用至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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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龙公司起诉真功夫使用的三大侵权形象与李小龙电影形象对比 。 受访者提供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当时的首款形象图标为一个身着黑黄连体衣的短发男性人物 , 下方同时配有“真功夫”三字 。 图表中 , 人物双手拇指、食指、小指张开 , 中指无名指握拢 , 呈现双臂挥舞的格斗造型 。 原告代理人叶芳向澎湃新闻表示 , 这一形象与李小龙在其遗作《死亡游戏》中的造型高度相似 , 但真功夫在设计之初却并未向李小龙后人取得授权 ,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 , 此穿着与格斗姿势的组合已与李小龙紧密联系在一起 , 构成了辨识他的重要特征 。 ” 公开资料显示 , 李小龙原名李振藩 , 祖籍广东 , 1940年11月27日出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 1973年7月20日于香港逝世 , 生前系进入美国好莱坞的首位华人影星 , 享有“功夫之王”的美誉 , 被中国公众广泛知晓 。 李小龙逝世后 , 李小龙公司负责其相关权益的监管、开发及维护 。 澎湃新闻了解到 , 这家注册于美国加州的公司 , 现法定代表人为李小龙之女李香凝 。 李小龙公司认为 , 对一般消费者而言 , 真功夫在使用人物形象时 , 采用剪辑、拼接等方式 , 将李小龙独有的格斗姿势、颜色、精神象征等特征组合在一起 , 使得消费者从整体上将其判断为李小龙 , 构成了对李小龙肖像及权益的侵害 , 并借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 2017年、2018年的《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显示 , 真功夫蝉联营业额榜单榜首 。 目前 , 真功夫已在全国开设600余家连锁餐厅 , 遍及全国57个城市 。 对此 , 李小龙公司以侵害肖像权为由 , 将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一齐告上法庭 , 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在商标、服务标识上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 , 同时在企业官方主页、全国媒体连续90日公告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 。 此外 , 李小龙公司还要求 , 真功夫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 澎湃新闻从代理律师处获取的受理通知书显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受理此案 。 真功夫回应:准备应诉 , 不会庭外和解 面对侵权风波 , 12月26日 , 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回应称 ,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暂不便发表意见 , 一切留待司法裁决 。 并表示 , 其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 , 多年前也曾引发侵权争议 , 但一直未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 对此次被诉 , 正积极研究 , 准备应诉 。 另据中新网报道 , 真功夫只是收到法院关于美国加州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公司诉讼的相关材料 , 除此之外 , 李方并未与其沟通 。 “我们没有侵权 , 不会寻求庭外和解 。 没有更换真功夫品牌商标的计划 。 2.1亿元的索赔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截至目前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上可查到真功夫公司注册的11个带有“功夫龙”形象的商标 , 且真功夫各大连锁店的门店装潢以及餐具、宣传册、纸巾、餐盘垫纸、饮料杯、塑料袋、包装盒、原料箱等服务用具上均使用“功夫龙”形象 。 2013年 , 曾对真功夫转型成功做出巨大贡献的创始人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锒铛入狱 。 2013年12月12日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蔡达标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 此后蔡达标上诉 ,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 维持原判 。 经历高层人事动荡后 , 真功夫继续沿用原有的图形和商标 。 直至2016年 , 真功夫启用新图标形象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新形象对人物进行了处理 , 相较之前的图标 , 面部更为模糊 , 且左右手的动作进行了对换 。 对此 , 李小龙公司认为 , 新的图标依旧使用了李小龙经典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形象 , 足够使消费者产生联想 。 此外 , 李小龙公司表示 , 在一些第三方点餐平台上 , 存在新旧图标混用的情况 。 澎湃新闻了解到 , 《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 , 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 , 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 , 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 李小龙公司认为 , 真功夫对李小龙肖像的使用 , 侵犯了李小龙肖像上承载的人格尊严 , 属于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 “即使是死者 , 其基于肖像产生的财产权益 , 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 一个人在生前努力为自己赢得了名望 , 所体现出的财产价值在死后也应当继续保有 , 并由其继承人享有 。 ”李小龙公司在上诉状中写道 。 法律人士:“肖像”界定将是争议焦点 针对本轮李小龙后人与真功夫的侵权风波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澎湃新闻 , 从真功夫图案的具体内容来看 , 无论是人物发型、人物动作、衣服颜色和款式等均与李小龙的形象非常相似;且从真功夫公司在对商标图案进行登记时的备注信息以及对外宣传时的表述 , 可以看出真功夫公司也认为图案中的人物是李小龙 。 所以 , 真功夫公司将李小龙的肖像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 , 涉嫌侵犯了李小龙的女儿对于李小龙的肖像所依法享有的利益 。 “即便是判定图案不是李小龙的肖像 , 真功夫也涉嫌虚假宣传 。 ” 赵占领认为 。 澎湃新闻了解到 ,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 公民享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不过 , 民法通则并没有就肖像权的肖像为何作出具体的规定 。 学理上普遍认为 , 民法通则所说的肖像是指自然人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 , 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 , 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 , 其实此类案件并不鲜见 , 今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图形商标争议案也是一例 。 澎湃新闻了解到 , 最高法判决 , 认定乔丹体育商标未损害乔丹肖像权 。 2000年 , 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被更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并于2003年前注册完成“乔丹”商标 。 2012年 , 球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 指控乔丹体育侵犯其商标权和肖像权 。 自此 , 开始了7年的“马拉松”诉讼 。 2016年 , 最高法院判决 , 乔丹对于“乔丹”这两个汉字有“在先权利” , 从而裁定撤销乔丹公司3个中文汉字的“乔丹”注册商标 。 最高法院对“乔丹”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中文译名进行了详尽论述 , 但没有认定拼音“QIAODAN”和 “qiaodan”为乔丹的姓名 。 在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 , 涉及姓名“乔丹”的3个商标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 , 予以撤销 。 而乔丹体育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4个最主要商标 , 都在最高法的判决中得到维持 , 理由是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效是5年 , 乔丹直到2012年才对“乔丹”商标提起诉讼 , 已过了撤销时效 。 乔丹方认为 , 该图形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联想起乔丹起跳投篮的经典照片 , 但因为没有正面的面部形象 , 最高法认为该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 , 不具有可识别性” , 不认可其侵犯了乔丹肖像权 。 丁金坤分析说 , 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真功夫所使用形象图标是否真为李小龙肖像 , “如果经认定图标真的是李小龙肖像 , 则真功夫侵犯肖像权 , 李小龙家属(三代之内)可以主张赔偿权利;如仅是貌似李小龙的图像 , 便是真功夫误导消费者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但李小龙的家属则无权主张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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