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如果有家暴、遗弃等情形 , 离婚是否有必要设置“冷静期”?12月24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离婚冷静期、居住权等问题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 。

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 应设立甄别机制

李钺锋委员提出 , 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 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该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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