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国企董事长贪腐路:20年只收仨“老友”送的钱( 二 )

  此后,王志远虽然职务晋升了,但还一直与魏某保持着良好关系。在担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王志远又承诺为魏某的企业提供帮助,魏某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8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该款已退还给魏某。

  3、收了又退,这笔受贿款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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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第三个人王某,是郑州市某置业公司老板。提起他们二人之间的“交情”,还颇有些“看点”。

  在担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王志远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的郑州市某置业公司在荥阳东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征地事项中提供帮助。王某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下半年送给王志远现金人民币30万元。但事不凑巧,该征地项目进展得很不顺利。据王志远到案后供述,当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功受禄”,心中颇感有愧,便于2007年底将该3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到了2008年4月,情况出现转机,有了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迹象,王某的公司又取得了该块土地。在取得该项目土地后,王志远对王某表示,请放心,他会继续“履行诺言”,仍会积极为王某在推进该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当地村民的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这让王某倍感振奋,于是他再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这回,王志远心安理得收下了,而且直到案发前,也没有将这30万元退给王某。

  所谓“看点”就在于,对这部分受贿款项的认定,到底是30万元,还是60万元?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对此,办案检察官展开了调查核实。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和有关书证的反复查证,办案人员最终查明,王志远在任管委会主任时,王某的公司为了得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由王某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后来由于没有协调好该块土地,王志远的确把30万元退给了王某。2008年初,当这块土地确定由该公司开发时,王某为了请王志远在施工过程中协调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又送给王志远30万元。王志远收下钱后还专门派人帮助该公司协调了施工中的相关事宜。由此,办案检察官认定,王志远在与王某的交易中,实际受贿数额应为30万元,而非60万元。

  采访人员了解到,在王志远案的整个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先后就案件证据的固定、定性等问题提出了7条具体的补充调查意见和建议,并一一阐明理由,均被监察机关采纳,为收集、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该案的快捕快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4、坦白、退赃,虽获轻判依旧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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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5日,经河南省检察院指定,鄢陵县检察院负责审理该案。办案检察官在阅卷和提审后发现,王志远认罪、悔罪供述稳定,不但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王志远在调查阶段已向监察机关退出了人民币749.5万余元赃款。办案检察官认为,王志远依法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9年3月12日,鄢陵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志远以涉嫌受贿罪向鄢陵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对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均在起诉意见书中作了详细阐述。2019年4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阐述犯罪构成、罪轻罪重等问题的同时,深刻剖析了职务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对其他旁听人员进行了远离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对此案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王志远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审查起诉直至宣布一审判决期间,被告人王志远一直表示后悔交错了朋友、用错了权,真心希望自己的行为能为所有公职人员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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