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买酸奶发霉获赔500元 “首负责任制”显威力

江苏龙网:

  荔枝新闻讯 2019年10月17日 , 南京市民周先生在雨花台区板桥新城某超市购买了一桶酸奶 , 购买的时候 , 还特地确认了商品在保质期内 。

  没有打开瓶盖时 , 丝毫看不出这瓶酸奶有问题 。 没想到带回家打开瓶盖后发现 , 瓶口竟然是发霉的 。

市民购买酸奶发霉获赔500元 “首负责任制”显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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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 , 周先生就去超市沟通 , 要求退货和赔偿 。 然而 , 超市却认为自身没有责任 , 并不同意赔偿 。 超市的理由有两点:1、酸奶在保质期内 , 从外面看不出发霉;2、出现发霉要么是厂家的问题 , 要么是周先生自己倒酸奶后 , 少量酸奶残留在瓶口处导致发霉 。 僵持多日 , 周先生无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求助 。

市民购买酸奶发霉获赔500元 “首负责任制”显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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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与双方了解情况后 ,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定:1、酸奶在保质期内 , 瓶盖未打开确实无法发现瓶口发霉;2、超市按照酸奶包装上标示的贮存条件 , 冷藏保存;3、周先生发现发霉后 , 并没有食用 , 发霉并非周先生导致 。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应当要求谁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 , 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 , 先行赔付 ,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 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

  此次 , 消费者首先向超市方要求赔偿 , 超市就应当先行赔付 。 超市在销售酸奶的过程中 , 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低 , 问题很可能出在生产厂家 。 消费者发现问题后 , 未食用 , 未造成身体伤害 。 经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 , 超市同意赔偿周先生500元 , 周先生也表示理解 。

  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后续了解 , 超市将酸奶的发霉情况反馈给厂家后 , 厂家表示认可 , 并将500元退还超市 。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通讯员/杨磊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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