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桥梁隧道今年已拦截25辆超载、危化品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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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桥梁隧道今年已拦截25辆超载、危化品运输车

本文标题:长江桥梁隧道今年已拦截25辆超载、危化品运输车

如何保障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10月30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明确,“安全第一”是贯穿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全程的重要原则之一,超载、危化品运输车辆隧道禁行。相关部门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拦截相关车辆25台次。

长江桥梁隧道今年已拦截25辆超载、危化品运输车

超载、危化品运输车辆“隧道禁行”

作为跨江发展的城市,南京拥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过江交通需求飞速增长,目前已建成包括长江大桥、长江隧道等6条过江通道,同时还有多条过江通道处于在建或前期研究阶段。“天堑变通途”,既利于城市发展,更便于百姓出行。但同时,如何确保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是百姓关注的热点、《条例》立法的焦点,更是市政府工作的重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夏德智表示,安全大于天,确保桥梁隧道的安全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对于超载车辆,必须进行严格要求,对于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条例,以及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桥梁隧道的安全涉及多方面、多领域。《条例》同时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确需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超限运输监督检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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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首划“安全保护区”

夏德智介绍,《条例》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从规划、运营养护、通行管理、应急处置作出了一系列安全规定,守护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

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在《条例》第十六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营。

长江桥梁隧道试运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启动专家评估工作;评估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试运营期限自质量事故处理评估通过后重新计算。

同时,明确安全职责。守护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不仅仅要关注其本身的安全,而且要关注相关区域的安全。《条例》区分公路桥梁和隧道与城市桥梁与隧道,明确了划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规定。并明确在保护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擅自从事采石、采矿、挖掘、取土、爆破等可能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强制安全措施。比如,对特殊的危化物品车辆通行,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通行,通行前要经过交通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按照指定线路通行。开展密切合作,联合执法,严查超限、超重、超载。

此外落实应急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应急救援进行了规定。每条过江通道都有一处应急救援基地,有长期的驻守人员。今年,开展了多次应急演练,让突发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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