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3岁行凶男孩依法不担刑责,律师专家:遏制邪恶需刑罚( 二 )

  律师:收容教养的惩戒力度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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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约四天后,10月24日晚,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付建解释说,收容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由当地地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至3年。

  付建说,14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用负责,“只不过法律考虑到其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对其宽宥处理,比正常成年人的处罚惩戒力度要小很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罗翔认为,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空间也越来越逼仄。他说,有必要将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保安处分措施和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统一纳入少年司法制度。

  10月25日,被害女童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希望蔡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判的不够(严厉),(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他表示,作为监护人的蔡某某父母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案发至今,他们未曾见到蔡某某的父母。

  据天津媒体津云新闻报道,令被害女童的父亲感到最愤怒和不可思议的是,女童的遗体被找到前,蔡某某竟装作若无其事,两次主动来跟他搭话。当日15时许,蔡某某踱步到他的店前,“王某去哪里啦?”然后又离开。当日16:30,他又过来问,“你女儿找着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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