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扬州一社区副主任“吞”了665万获刑7年( 二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退,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于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上,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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