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就同居生女 十几年后为抚养费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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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未成年就同居生女 十几年后为抚养费闹上法庭
小吴和刘娟还没成年就同居了,没多久生下一个女儿。后来两人分手,女儿由小吴抚养。小吴和他人结婚后,将刘娟告上法庭,索要女儿的抚养费。9月19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2006年,15岁的小吴和16岁的刘娟中学辍学后相识相恋。按当时农村风俗,两人于2007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因未达结婚年龄,两人便没领证,一直以夫妻关系同居,没多久生下一个女儿蓓蓓。2010年左右,两人的关系变得紧张,小吴因个人原因消失了一段时间。2011年,小吴怀疑刘娟有了外遇,两人分手。
分手时,两人并没有约定抚养费的问题。2014年,小吴和他人结婚,又生下一个小女儿。关于蓓蓓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小吴和刘娟一直争吵不断。2019年,小吴将刘娟告上法庭,索要蓓蓓的抚养费。
小吴认为,他和刘娟并不是夫妻关系,蓓蓓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而母亲刘娟自分手后从未尽抚养义务,没有支付过女儿的生活费等各方面费用,因此要求刘娟支付女儿2011年至今的抚养费5.7万余元,且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蓓蓓满18周岁。
对此,刘娟认为,当初他们在分开的时候约定女儿归小吴抚养,不需要她来承担抚养费,且分开时双方未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因此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小吴和刘娟虽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虽然两人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抚养非婚生女。关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小吴和刘娟一致同意女儿由小吴直接抚养,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娟自述月收入3000元,小吴要求刘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符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刘娟的经济水平。蓓蓓的直接抚养权须在判决生效后才真正明确,即小吴仅能要求刘娟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子女抚养费,至于本判决生效之前的子女抚养费用应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进行主张。
法院判决,蓓蓓由小吴直接抚养,刘娟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蓓蓓抚养费600元直至蓓蓓年满18周岁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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