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开门致一死一伤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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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开门致一死一伤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文标题:驾驶员开门致一死一伤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对于机动车驾乘人员来说,在马路上靠边停车时,开车门、下车,看似平常的动作若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对他人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尤其是当单车或电动车在行驶时,一旦前方有车辆突然开车门,短短一两秒的时间,完全来不及反应的骑行者面临的就是一场“灾难”。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开车门不注意观察的交通肇事案件。

去年11月23日9时46分,男司机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靖江市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后来靠西侧非机动车道停车。由于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唐某开启左前侧车门时,恰好撞击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林某某受轻微伤,而车后所载的林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唐某主动报警,赔偿被害人林某及其近亲属12.47万元,并取得谅解。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最终,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车上乘客开门致人受伤

驾驶员与乘客共同担责

2017年11月7日,靖江市民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新扬子船厂东门前的南北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这条路与沿江公路路口向南500米处停在路边。当时,坐在车辆后排的刘某打开右后侧车门准备下车,碰擦到了一辆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均有受损,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受伤。该事故造成王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在内的损失合计44000余元。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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