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事业单位整改,混编制再不可取!连人带编一起调整!你

小编提示您本文标题是: 「调整」事业单位整改 , 混编制再不可取!连人带编一起调整!你是哪类? 。 整改|编制|调整|提前退休|职能|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人员分流安置有三个基本原则:1、总的安置原则 , 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 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 , 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 , 距离退休不足5年 , 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 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 。 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 , 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 , 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 , 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 也可以随企改制 , 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


 「调整」事业单位整改,混编制再不可取!连人带编一起调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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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整改 , 混编制再不可取!连人带编一起调整!你是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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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整改 , 混编制再不可取!连人带编一起调整!你是哪类?

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 。 "事"指职能 , "编"是编制 , "人"是人员 , 意思是连人带编一起随职能整合 , 职能整合到哪里 , 人员编制一起调整到哪里 。 事业单位整合或者撤销 , 其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 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量控制 , 不能随职能大批量转换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 , 机关又不允许混岗混编 , 使用事业编制 , 因此 , 行政类职能整合到机关 , 原来承担职能的事业人员和编制 , 随职能转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 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 , 人员编制可以随同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 , 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发生改变 。 因此 , 还要加上一条人为的规定:同类性质的单位进行职能划转、整合时 , 可以执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 即行政职能整合到行政单位 , 事业职能整合到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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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自主择业 。 由于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改革 , 都有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的要求 , 人员编制精简在20%左右 。 而机构改革中 , 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 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 因此 , 受影响最大的 , 就是合同制管理的非正式职工 。 自定自筹类编制及人员是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 , 多数省份早已经按要求清理结束 。 下一步根据机构改革需要 , 清理的就是其他合同制人员 。 《机构编制法》颁布实施后 , 不允许出现法律规定之外的编制类型 , 再加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要求将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经营 , 推向社会 , 因此 , 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类编制将在2020年底之前撤销 , 不再成立和使用 。 所有合同制管理的自收自支人员、合同工、临时人员等编外管理人员 , 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 领取经济补偿后 , 自主择业 , 或者随企改制 , 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 河北省试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 , 已经全面清理辞退了所有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 , 不允许执法队伍中有编外合同工存在 , 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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