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3个月婴儿被父亲虐待至重伤 背后原因令人唏嘘( 二 )

江阴3个月婴儿被父亲虐待至重伤 背后原因令人唏嘘

2016年8月,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被申请人孙某某被鉴定诊断为边缘智力,被申请人冯某某被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2017年6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孙某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9年8月5日,江阴市民政局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二名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社会福利院抚养“亮亮”。

因被申请人孙某某犯虐待罪、被申请人冯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均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客观上也不具备监护、抚养“亮亮”的条件。“亮亮”的爷爷孙某、奶奶王某明确表示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亮亮”,放弃对“亮亮”的监护权。“亮亮”的母亲冯某某自幼身世复杂,无法确定“亮亮”的外祖父母身份。被申请人孙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声明不具备履行抚养“亮亮”的条件,放弃“亮亮”的监护权。

江阴3个月婴儿被父亲虐待至重伤 背后原因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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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职责。

本院认为,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由江阴市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权,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支持起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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