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 是问责泛化吗?( 二 )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叫“问责泛化”呢?还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因为张伟没有接手机,上级党组织对其处理时,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责不力,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

  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比方说,如果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则不在职责范围内,不应当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也就是说,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以防止问责泛化。

  此外,为防止问责虚化,《条例》还专门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确保问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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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的概念搞清后,下一步要弄清楚的就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条例》第四条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也就是说,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而《条例》第五条则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有人可能发现了,修订前的《条例》的表述是“党的工作部门”,怎么修订后改为“党的工作机关”了呢?原来,2017年3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此作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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