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破解“举证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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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破解“举证难”等问题

本文标题:江苏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破解“举证难”等问题

为破解“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难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江苏法院将更加注重创新导向、权利导向、惩罚导向、效率导向和诚信导向。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相比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存在“举证难”的显著特征。为此,意见规定除了积极引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外,还可以及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出具调查令,解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困境。

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制的,同时产品本身也有市场生命周期,如药品、印花布等,新产品代替旧产品也是市场规律。因此,权利人对于权利救济的快速与高效有着迫切的内在需求。长期以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一个顽疾。为此,意见对提高审判效率、保障权利救济便捷高效的机制及措施作了规定。该意见明确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在证据交换、质证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辅助法官固定证据、认定事实。

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以实施不正当竞争、拖延诉讼等目的的恶意诉讼、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形开始增多,不仅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权益,而且对现行诉讼秩序、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冲击。对此,该意见明确界定了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同时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恶意申请行为保全等恶意利用诉讼程序的行为予以规制的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犯罪线索,在反赔诉讼中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发生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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