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等两家公司被判侵权 赔偿1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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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汽车等两家公司被判侵权 赔偿1064万元

本文标题:奇瑞汽车等两家公司被判侵权 赔偿1064万元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江苏高院同步发布近年来通过裁判确定侵权人高额赔偿且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十件典型案例,其中奇瑞汽车等侵权案受人关注。

奇瑞汽车等遭索赔,二审法院判赔上千万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2011年9月,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买了一台由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发动机整机,该发动机的正时传动系统由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盖茨上海公司)设计,并且该公司提供了该款发动机正时传动系统的主要零部件。

2012年3月,莱顿苏州公司以盖茨上海公司和奇瑞汽车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四款发动机产品中构成专利技术侵权为由,告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盖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同步传动装置及含该装置的发动机总成产品;盖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共同赔偿莱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37964906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47579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驳回莱顿苏州公司的诉讼请求,莱顿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盖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连带赔偿莱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9094953.7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49080元,共计10644033.7元。

附十大典型案例

1.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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