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被挂网上“招揽生意” 新婚夫妇获赔5000元(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公民享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深圳某公司未经张先生、李女士许可 , 擅自将他人的婚纱照片用于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上进行商业宣传的经营行为 , 侵害了两人的肖像权 , 应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及微博官方账号上进行赔礼道歉 。 因侵权行为已发生 , 且确实会给张先生和李女士造成一定的损失 , 但具体损失数额 , 两人并未举证证明 , 本院根据传播方式、持续时间、地域等实际情况 , 酌情认定经济损失5000元 。 鉴于深圳某公司并无侮辱、贬低、丑化张先生、李女士的主观故意 , 亦未造成严重后果 , 本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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