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工途中出车祸,公司拒担责:不是我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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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工途中出车祸,公司拒担责:不是我们员工

本文标题:送水工途中出车祸,公司拒担责:不是我们员工

摘要:家住南通海安的刘某靠着帮饮品公司送水维生,为了多结算一点钱,他通常用自己的电动车运水。不料有一次送水途中刘某发生车祸,而饮品公司则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花卉 采访人员 严君臣)家住南通海安的刘某靠着帮饮品公司送水维生,为了多结算一点钱,他通常用自己的电动车运水。不料有一次送水途中刘某发生车祸,而饮品公司则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7月2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涉事饮品公司与刘某之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饮品公司以生产销售瓶(桶)装饮用水为主营业务。近年来,刘某一直以为该饮品公司送水为生。工作日的早上,刘某四五点就要将桶装水送到学校,之后再依次为几家定点单位送水。因为用自己的车送水,运费会算得高一些,所以时常可以看到刘某开着电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只有送大批量水的时候,才用单位大的电动三轮车。虽然赚的钱不多,刘某日子过得比较拮据,但也能安安稳稳度日。

2017年4月1日,刘某开着电动车送水的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对这个普通的家庭犹如晴天霹雳。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饮品公司认为刘某并非公司的职工,无需承担责任。

2018年6月,向饮品公司争取权益无果的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仲裁委仲裁裁决,认定刘某与饮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饮品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饮品公司认为,公司与刘某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刘某不是自己的员工,公司仅在业务繁忙时将送水的运输业务承包给刘某,且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用的是自己的交通工具。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饮品公司工作期间,按照饮品公司的安排和要求将桶装水运送至客户处,接受饮品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饮品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特别是提供的劳动是饮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饮品公司虽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饮品公司主张其将送水的业务承包给刘某,并提供补助费报销单显示部分补助费报销名册上的送水工还有其他人,但其未能对承包范围作出明确,对其主张的承包关系,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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