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命“碰瓷”被“三连撞” 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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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命“碰瓷”被“三连撞” 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标题:用生命“碰瓷”被“三连撞” 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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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机动车遭遇“碰瓷”也屡见不鲜,“碰瓷”者的技艺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也只为博一笔不义之财。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王某花费医药费五万余元,法院却判决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究竟有何蹊跷?

受害人受伤住院两个多月,产生医疗费五万余元

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起诉状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312国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着绕到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其身体与由李某坚实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刮擦,致使其倒地。

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挤压造成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又爬至事发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其左脚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挤压,造成其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五万余元。

责任认定书分析肇事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不久的2016年12月1日,昆山交警部门作出了一份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对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写到: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王某对这份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向苏州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最终维持了昆山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王某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失偏颇,上述三名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合计66000余元。

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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